By Stanley Zhou and Andrew Fei King & Wood Mallesons’ Finance & Capital Markets group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announced that it will ease or remove restrictions on foreign ownership of Chines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irms, fund managers,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asset managers, life insurers and certain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bject to certain transition periods, these changes will allow foreign investors to own a majority and eventually a 100% stake in many types of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announcement therefore represents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steps China has taken to further open up the financial sector in the world’s 2nd largest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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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reg Stonefield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欧盟委员会已采取措施面对外商在欧盟的投资。在提出制定法规以构建用于筛查外国企业直接投资的欧盟框架的同时,委员会将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作者: Max Bonnell Edwina Kwan 金杜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分所

Max BonnellAlex Baykitch菲律宾是全球最大的镍矿石生产国,也是中国最大的镍矿石供应国。然而,在菲律宾总统罗德里戈•杜特尔特(Rodrigo Duterte)对全国四十个金属矿山的采矿作业进行审查之后,目前菲律宾镍矿业的前景存在着许多变数。杜特尔特于2016年7月当选总统后不久便着手开展采矿活动审查,截至目前,已有十座镍矿被暂停营业。

2016年9月27日,杜特尔特总统扩大了打击镍矿业的范围,以未能遵守环保规定为由,建议另外二十座矿山暂停生产。已经暂停营业或受到关停威胁的企业现在占到了菲律宾所有镍矿企业的四分之三,相当于2015年菲律宾近50%的镍矿产量[1]。由于总统对该行业的严厉整顿,预计2016年镍矿石出口将收缩30%以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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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lcolm Brennan  Alison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堪培拉办公室

brennan_m大利亚授予财政部长更大的权力,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严格审查面向外国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出售,并且审查重点将明确围绕国家安全。

《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修改将影响所有意欲投资澳大利亚国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上述资产涵盖各个类别,包括: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及排水系统;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网络及核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资产)。

此前,外国私人投资者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或各领地、甚至地方政府处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均无需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现此项豁免的范围大幅缩减。当投资者从政府机关处买入下列资产的土地权益或资产权益时,须面临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 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或
  • 对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持有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此类审查中从未有幸获得豁免,这将维持不变。同样,从政府实体手中收购《公司法》实体权益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豁免,这种状况也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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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Malcolm Brennan  Paul Schroder  熊进  Michael Ting 金杜律师事务所

brennan_mxiong_jinschroder_p201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修订案》(收购法修订案)是澳大利亚将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国投资框架改革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目前正在澳大利亚参议院接受审议。此套改革方案的总体目的是对《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收购法)进行现代化修订,加强外国投资体系,同时与政府对外国投资的欢迎态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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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萍 姚丽娟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xu_ping2015年1月19日下午,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资法草案”)及其说明,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此,在政府职能转换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各界翘首企盼的外商投资领域的根本大法初露端倪。伴随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强劲增长,中国从资本净流入国转变为资本净输出国,中国境内外投资监管的视野和格局随之发生巨变,而终将结束三资企业法分散立法模式的外资法草案,无疑将对中国整个外资管理体制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金杜在外商投资及并购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及参与立法草稿的讨论及建议,就《外国投资法》草案的立法背景、立法特点和主要制度变革进行初步点评,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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