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ul Stothard  Alexis Namdar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stothard_p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朗一直受到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联合制裁,但是继今年7月伊朗与欧盟和“P5+1”(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中国和俄罗斯)达成历史性的协议之后,如今正准备放松其中大部分制裁。来自这些国家及相关司法辖区的投资者的外国投资可能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投资涉及伊朗核心产业时尤为如此。保护外国投资者不受伊朗国家/国有企业的非法干预可能极其重要。

本文旨在为放松对伊制裁后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一个详细指南,重点部分请点击此处

作者:Paul Stothard  Alexis Namdar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stothard_p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朗一直受到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联合制裁,但是继今年7月伊朗与欧盟和“P5+1”(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中国和俄罗斯)达成历史性的协议之后,如今正准备放松其中大部分制裁。来自这些国家及相关司法辖区的投资者的外国投资可能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投资涉及伊朗核心产业时尤为如此。保护外国投资者不受伊朗国家/国有企业的非法干预可能极其重要。

本文旨在为放松对伊制裁后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一个详细指南,并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概述。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赵臻 韩林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赵臻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金控”)宣布,已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拟在深圳前海组建港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该合资证券公司若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将在内地开展全牌照证券业务,且将成为国内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开展全牌照证券业务的“首个突破”。

2015年12月7日,前海金控又与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拟共同在深圳前海组建一家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徐萍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徐萍从境外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手中收购困境资产(distressed assets)已成为近几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热点。尤其是自2007年全球经济危机以及之后爆发的欧债危机以来,欧美大量企业面临业绩大幅下滑、财务陷入危机甚至濒临破产。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跨境并购的良好契机,以低廉的价格收购财务困境资产或企业。

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国法律允许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通过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组计划,使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或者清算债务人的资产以偿还债务并解散破产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收购的资产不仅价格低廉,而且经过破产程序通常可以有效隔断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以及或有风险。

取决于相关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并购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通常有以下特点。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Malcolm Brennan  Intan Eow 金杜律师事务所

brennan_m的一面

许多报道强调的都是改革方案的费用和罚金,但该方案确实包含了一系列实际好处,同时修正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

其中最受欢迎的举措是把重大权益的门槛从15%提高到了20%。这一举措对所有投资者均有影响。外国人士和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定义也受到了影响,适用外国投资政策的实体数量因此减少。而变更后的重大权益门槛终于与公司法要约收购门槛达成了一致。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Stuart Bruce与Juliette Huard-Bourgois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在外国司法辖区进行的大规模投资面临众多风险,特别是当投资位于具有高度政治与监管风险或欠发达的司法制度的国家时,这通常是进入特定非洲国家的国际投资者的担忧。在该情形下,投资者特别关注他们在其投资年限内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BITs”,“MITs”)已成为克服这些挑战并减轻政府干预风险的基本手段。

BITs是国际法工具——协定——由两个国家约定。MITs是由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达成的协定。BITs与MITs目的在于创造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稳定的法律环境。这通过“东道国”(即投资所在国)同意对外国私人投资者(即拥有“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的投资者)的投资提供特定担保与保护标准得到实现。同时,通过独立的国际投资仲裁,向投资者提供执行其在投资协定项下针对东道国的权利的机会。这是投资协定的重大创新,而在传统上,仅国家有资格对另一个国家提起主张。
Continue Reading 将在非投资保护最大化:投资协定与投资仲裁的角色

作者:樊荣 苏娅楠 杨明喆 安筱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fan_kathy (1)近年来,由于国家原则上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其中,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所谓“路条”,是指有关行政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项目的稀缺性。
Continue Reading 如何规范光伏“路条”的潜规则?

作者:张保生 周伟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行政和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争议解决制度探索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对于灵活行政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背景

证券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Continue Reading 证券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