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Continue Reading 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Continue Reading 开工建设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作者:吴青 梁燕玲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律师接到了山东某公司EHS部门负责人K女士的紧急电话。K女士说,近期公司频繁因环保部门下发的“空气重污染停工令”而停工,严重影响了公司产能。同时,公司供应商也受这种停工令的影响,无法及时向公司供货。这一问题虽然没有达到“舍弗勒事件”的严重程度,但也给公司造成了不小影响。对此,全公司上下十分担忧。 
Continue Reading 主张“不可抗力”能行吗? ——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的防范

作者:孙亮 郑璐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Continue Reading 项目投资论证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舍弗勒事件敲响了企业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问题的警钟

2017年9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著名轴承品牌舍弗勒大中华区CEO致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称其目前唯一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厂”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产,使得舍弗勒面临供货缺口。由于舍弗勒的客户遍及中国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这次供货缺口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元的产值损失。舍弗勒希望政府为其供应商上海界龙的环保事宜网开一面,宽限3个月,以免因滚针断供而造成更大损失。
Continue Reading 如何成为环保“领跑者”——企业应如何防范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

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9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著名轴承品牌舍弗勒大中华区CEO致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称其目前唯一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厂”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产,使得舍弗勒面临供货缺口。由于舍弗勒的客户遍及中国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这次供货缺口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元的产值损失。舍弗勒希望政府为其供应商上海界龙的环保事宜网开一面,宽限3个月,以免因滚针断供而造成更大损失。
Continue Reading 从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看中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作者:吴青 刘婷 黄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一根轴承滚针,竟能撼动整个中国汽车行业?

近期的一则新闻在朋友圈、媒体引起了广泛的热议[1],某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致函上海市有关部门称公司唯一使用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因环保方面的原因,被当地政府实施了“断电停产、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的决定。

该函并提到“此问题将会导致49家汽车整车厂的200多个车型从9月19日起开始陆续全面停产。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产量约300万辆的减产,相当于三千亿元人民币的产值损失”。
Continue Reading 供应链环保管理警钟已敲响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当首先查清所有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和噪声污染等),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排污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最为主要的六点内容就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同时,为了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自行监测方案还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我们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基础,对现有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梳理,归纳出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Continue Reading 划重点丨排污企业DIY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的第一步,也是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也要求填写自行监测方案。那么,如何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才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参照

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和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这三项标准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也是排污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参照。总则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行业指南中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定,行业指南未进行规定的内容则按照总则进行。

除已发布的两个行业指南外,环保部还将陆续发布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例如,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工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当中,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更新应及时进行

根据总则,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暂行规定,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已有排污单位也应当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还应当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相应的更新。这些变化主要包括:
  •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系统设计,全面考虑。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制定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等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梳理;应全面考虑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应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在监测指标中覆盖潜在污染物和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进行系统性设计。第二,体现差异,突出重点。监测方案设计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对重点排放源对应的排污口,监测要求应高于其他排放源;对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对人体健康又明显影响和感观上易引起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指标,在监测要求上应高于其他污染物;根据监测的难易程度和必要性,突出水污染物、气污染物等主要要素。

第三,立足当前,适度前瞻。要求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对国际上开展监测而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对管理有需求但是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予以特殊考虑;同时应适度前瞻,对当前管理虽尚未明确但已引起关注的内容予以适当的考虑。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当首先查清所有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和噪声污染等),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排污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从监测的对象上,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 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是自行监测方案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内容。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把握以上四点,排污企业就能把握住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稳稳迈出自行监测的第一步。

想知道怎样一步步编制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方案吗?敬请期待下期推送《划重点丨排污企业DIY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作者:吴青 庞展画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2015年、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在环境管理方面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和污染物超标排放,如2015年,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的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因未批先建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上市公司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则曾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被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Continue Reading 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关于上市公司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