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Continue Reading 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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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Continue Reading 开工建设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L律师接到了山东某公司EHS部门负责人K女士的紧急电话。K女士说,近期公司频繁因环保部门下发的“空气重污染停工令”而停工,严重影响了公司产能。同时,公司供应商也受这种停工令的影响,无法及时向公司供货。这一问题虽然没有达到“舍弗勒事件”的严重程度,但也给公司造成了不小影响。对此,全公司上下十分担忧。
Continue Reading 主张“不可抗力”能行吗? ——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的防范
作者:孙亮 郑璐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Continue Reading 项目投资论证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舍弗勒事件敲响了企业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问题的警钟2017年9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著名轴承品牌舍弗勒大中华区CEO致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称其目前唯一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厂”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产,使得舍弗勒面临供货缺口。由于舍弗勒的客户遍及中国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这次供货缺口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元的产值损失。舍弗勒希望政府为其供应商上海界龙的环保事宜网开一面,宽限3个月,以免因滚针断供而造成更大损失。
Continue Reading 如何成为环保“领跑者”——企业应如何防范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
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9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著名轴承品牌舍弗勒大中华区CEO致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称其目前唯一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厂”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产,使得舍弗勒面临供货缺口。由于舍弗勒的客户遍及中国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这次供货缺口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元的产值损失。舍弗勒希望政府为其供应商上海界龙的环保事宜网开一面,宽限3个月,以免因滚针断供而造成更大损失。
Continue Reading 从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看中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作者:吴青 刘婷 黄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一根轴承滚针,竟能撼动整个中国汽车行业?近期的一则新闻在朋友圈、媒体引起了广泛的热议[1],某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致函上海市有关部门称公司唯一使用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因环保方面的原因,被当地政府实施了“断电停产、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的决定。
该函并提到“此问题将会导致49家汽车整车厂的200多个车型从9月19日起开始陆续全面停产。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产量约300万辆的减产,相当于三千亿元人民币的产值损失”。
Continue Reading 供应链环保管理警钟已敲响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当首先查清所有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和噪声污染等),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排污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最为主要的六点内容就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同时,为了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自行监测方案还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的第一步,也是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也要求填写自行监测方案。那么,如何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才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呢?
除已发布的两个行业指南外,环保部还将陆续发布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例如,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工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当中,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第三,立足当前,适度前瞻。要求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对国际上开展监测而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对管理有需求但是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予以特殊考虑;同时应适度前瞻,对当前管理虽尚未明确但已引起关注的内容予以适当的考虑。
把握以上四点,排污企业就能把握住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稳稳迈出自行监测的第一步。
想知道怎样一步步编制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方案吗?敬请期待下期推送《划重点丨排污企业DIY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作者:吴青 庞展画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2015年、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在环境管理方面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和污染物超标排放,如2015年,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的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因未批先建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上市公司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则曾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被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Continue Reading 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关于上市公司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