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2020年,疫情催化下,直播行业进一步爆发式发展。一时间,企业家、央视名嘴、明星、网络红人轮番“上网”,“直播”成为当仁不让的风口。网络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着实“乱花渐欲迷人眼”。从某知名网红主播销售的某传统食物疑为假货,到某知名主持人带货涉嫌刷单,再到某走红脱口秀演员双十一直播被曝虚构数据、购买流量,频发的乱象为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打上了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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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一份主播培训课表,请查收
前言:通过本文,您将至少可以了解到下述关于网络直播活动的相关内容:
活动备案怎么展开?
特殊主播怎么上岗?
实名打赏怎么操作?
主播培训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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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它,买它,买它——电商直播火爆背后的法律冷思考
刚刚过去的“双12”,当我们在“一哥”、“一姐”“买它,买它,买它”的卖力吆喝下不知不觉清空购物车的同时,是否有曾注意到我们的网络购物习惯因为电商直播悄悄发生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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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裁定—整治文娱圈乱象的利器
近日我们代理的一件游戏主播跳槽的案件中,法院做出了关于主播直播行为的保全裁定,这个司法利器对于整治当下文娱圈的乱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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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立体式、多渠道、规范化的监管离我们有多远?
作者:楼仙英 龚雯怡 孙浩洸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继今年7月1日,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网络表演通知》”),以及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网络视听节目通知》”)之后,短短半年时间内第三个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出台规定。
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覆盖非常宽,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全部行为。《规定》对“互联网直播”也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全部活动。《规定》的适用主体则有三类: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互联网直播平台,监管机构的频频动作是否令这个行业的监管环境日趋复杂?现有规定对于互联网直播平台是否存在重复监管?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生存空间是否越来越小?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简要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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