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一年中概股的退市、科创板的开板、注册制的推行,越来越多的海外红筹架构的企业开始回归境内A股上市。不少传统投资于境外架构并从境外实现退出的美元私募基金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不少希望直接投资于境内目标公司,通过A股上市实现退出。此时,其在境外投资时常用的私募条款在中国法项下的效力问题格外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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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债权类投资的监管政策分析
作者:龚牧龙 汪旗 高翔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近期,其他类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债权类投资业务的监管政策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市场上有不少业内人士发表了相关文章或进行了讨论。本文在这些文章和讨论的基础上,尝试就其他类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债权类投资业务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并阐述我们的理解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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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首誉光控设立境内首单房地产投资基金准REITs产品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5日,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的协助下,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成功设立准REITs型资产证券化产品“首誉光控-光控安石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产品规模达25亿元人民币,以光大安石(北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安石投资”)旗下管理购物中心“大融城”系列之旗舰产品“重庆观音桥大融城购物中心”作为底层物业资产,以未来租金及其他经营收入带来的现金流为还款来源。这是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首次REITs尝试,开创了国内商业地产“PE+REITs”战略模式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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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交易机会
作者:Cindy Valentine Barri Mendelsohn Ofei Kwafo-Akoto 金杜律师事务搜伦敦办公室
私募契约型基金文件起草要点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105号令”)的颁布与施行, 契约型基金作为冲破资管业务原先的牌照壁垒的重要资产管理载体, 已经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整个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新兴的基金募集形式与载体, 契约型基金文件的起草将对于明确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规范契约型基金的运作, 防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旨在言简意赅地阐释在契约型基金的文件起草中应注意的核心法律关注点, 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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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迎来资管业务新格局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 105号令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5号令的颁布,,标志着证监会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业务”)这一业务模式终于构建了基本的、统一的监管标准。此前,证监会监管下的资管业务并无统一的监管标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遵循着完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自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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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划清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可包括:(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1](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2](3)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3](4)登记备案;[4](5)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5]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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