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年中以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和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均大幅加强了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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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 不可靠实体清单实施的探讨和展望
在5月31日的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正式表态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中国企业采取封锁断供和其他歧视性措施,对中国企业或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外国法人组织或个人将列入其中。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也将成为中国第一个用以抵制损害中国利益的境外管制和制裁措施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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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离我们有多远?
说到走私犯罪,很多人可能想到的夜幕中的走私飞艇,边境上的闯关卡车……总感觉走私离我们非常遥远。还有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进口货物不是违禁品,并且履行了报关手续、缴纳了关税,就不会涉嫌走私。但实际上,即便避免了明目张胆的“绕关走私”或“违禁品走私”,企业在进口业务中仍然随时有可能与走私打擦边球。
比如,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的网店,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批量进口的化妆品分拆包装,申报为个人物品邮递进境,是否构成走私?又比如,企业从国外购买一件大宗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低报设备的交易价格从而实现其避税目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再比如,经营进口牛奶口味饮品的企业,在报关时将其原来的货品名称“饮料”报成税率较低的“乳品”,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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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境外期货收益,触碰海关合规雷区该怎办?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往往会给国内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销售利润带来巨大的冲击,而进口企业都希望能够有相对稳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因此,近年来,为了尽可能有效规避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在购入大宗商品现货的同时,还充分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从事包括套期保值在内的各种期货交易活动。然而我们发现,企业的目的虽然合情合理,但是在处理实务操作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特别是缺乏海关法法律知识,导致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很多案件还被缉私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立案调查,人员被拘留处理等。
在本文中,我们拟就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境外期货收益回收可能引起的海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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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需否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是海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最近我们处理的一个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希望通过以下简单分析,分享我们的体会。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知名大型企业集团境外A公司在华设立B工厂,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B工厂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利用一般贸易方式从A直接购买、进口或通过A从境外C公司购买并进口汽车零部件,针对从A公司进口的一部分零部件,B工厂检查并包装后,直接转卖给国内其他厂商,其余从A公司进口的零部件以及从C公司进口的全部零部件,由B公司进行加工、组装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B工厂分别与A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B工厂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5%向A公司、按照净销售额的3%向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近期,属于一般信用企业的B工厂为了提高效率、享受更便捷的通关政策,向所属海关申请成为一般认证企业,而当地海关在进行认证审查时,发现B工厂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质疑该特许权使用费因与进口零部件相关,要求B工厂就过去三年向A和C两公司支付的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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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价时为什么会关注特殊关系?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某国际知名饮料A企业集团公司于2012年8月100%出资在华设立了生产型企业B公司,主要从事饮料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5年2月,海关以B公司从A公司进口的饮料原液申报价格普遍低于同期市场行情为由,向B公司制发了《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2015年7月,经过海关审价调查以及价格磋商程序,海关最终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该特殊关系对进口饮料原液的申报价格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要求B公司按照海关估价结果补缴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漏缴税款合计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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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走私罪责任人定罪量刑?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一、典型案例:
美国人杰克在从事对华出口贸易中结识了国内B公司的总经理贾某林。2014年1月至同年10月间,杰克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按照贾某林的要求在境外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商业资料后提供给B公司。B公司使用该等伪造单证,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法从美国走私进口奶粉35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58万元。2014年11月,贾某林以及杰克先后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到案。2015年1月,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杰克与B公司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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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至此,新的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尘埃落定,并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自2010年制定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变化和调整,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海关总署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分类管理办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下面将对《信用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相关图示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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