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或事务类信托,根据2019年8月7日最高法院民二庭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纪要(稿)”)第93条,是指“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风险,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这一类业务。
Continue Reading 资管纠纷:通道业务合同效力及受托人责任的最新裁判规则

目前,通道业务在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中占有一定比例。《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进一步引发了关于通道业务中相关合同效力、管理人(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讨论。
Continue Reading 资管新规:通道业务中管理人的责任风险和应对

作者:刘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问题提出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信托业乃至资管行业的通识,意指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1]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意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推动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质,刚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对此再次予以强调。
Continue Reading “代人理财”还是“代人受罪”?——简析信托公司的责任边界

作者:尤杨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帮助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资管机构更好地适应“强监管”环境,我们推出了金杜“大资管争议解决”专栏,后续将定期发布资管行业新规解读、与资管行业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分析等文章。本期我们准备通过对《资管新规》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寻找正式文本的变化,帮助您更充分地了解《资管新规》。
Continue Reading 资管新规落地,资管大一统时代到来——梳理落地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为帮助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资管机构更好地适应“强监管”环境,我们推出了金杜“大资管争议解决”专栏,后续将定期发布资管行业新规解读、与资管行业相关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分析等文章。本期我们准备通过对近年来信托业罚单的解读,为信托公司合规展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Continue Reading 大资管争议解决丨深度解读四十二张信托业罚单,感受强监管浪潮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按照资管产品类型统一监管”、“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去杠杆、限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规定无不表明监管部门对近年来资管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洞若观火。《指导意见》虽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考虑到其指导思想及具体内容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高度契合,我们倾向于认为《指导意见》在可预见的未来即有可能正式颁行,且其基本监管原则不会发生太大的调整。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公司在强监管时代下的挑战与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