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相文 徐献宏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并购、PE投资、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但是简言之,中国律师所处理的“国际商事争议”,指的是同时具备中国和外国因素的商事争议,其主要事实可能发生在中国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由于其跨国性的基本特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国内争议有明显的区别。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越来越重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之前在合同中没有争议解决条款或者争议解决条款不规范的情况有所改观。Continue Reading 刍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以下简称“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的诉讼事件近期闹的沸沸扬扬。昨日,该事件有了新的进展,根据迈克尔•乔丹的发言人发布的书面文件,法院已受理上述起诉,但是乔丹的诉讼请求尚不明确。

该书面文件显示的日期为3月1日,内容提及法院已受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提起的诉讼。同时,迈克尔•乔丹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很高兴,中国法院受理了我的诉讼,以保护我的姓名权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我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我认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应被误导,他们应该对其购买的商品具有清楚的知情权。我采取这一行动旨在保护我的姓名权和品牌。任何人均有权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对于本案的受理,说明中国认可姓名权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Continue Reading 乔丹告乔丹体育诉讼获受理

作者:胡梅 Holly Blackwell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上海分所

美国的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对于缺乏美国诉讼经验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陌生,对于中方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中国诉讼程序与其大相径庭。中国法下的诉讼程序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双方当事人只须提供支持己方诉求或抗辩的相关证据既可。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则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也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美国证据开示规则能使诉讼当事人较容易地得到对方、甚至是第三方的信息,例如公司内部电子邮件、文件、记录和规章。即使此类信息的披露会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披露所需信息。尽管海牙公约提供了一条取得中国境内证据的途径,但当一方当事人在美国法庭提起诉讼时,美国法庭并不总倾向于适用《海牙公约》[i]的程序。从近期的一些美国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要求中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困难性,以及中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在美国诉讼中面临的挑战。Continue Reading 在中国境内为美国诉讼取证

作者:Richard W. Wigley  徐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地执行和解协议经常会成为诉讼参与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后,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庭外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中国是一个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样的判例制度。虽然中国有相应的成文法,如《民事诉讼法》,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律问题需要在成文法之外予以释明。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第一条中,明确说明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即作为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指导作用[i]Continue Reading 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指导性案例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并实施。《规定》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工伤认定程序上,《规定》首次提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且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将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此外,《规定》还建立了工伤认定的指定管辖制度,即区、县工伤鉴定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Continue Reading 北京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新规:解决劳动争议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将国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从已故的达芬奇、到尚健在的乔丹、刚刚崛起的林书豪,似乎将国外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经营者迅速打开并占领市场的捷径,当然也成为一些商标职业抢注者牟利的目标。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商标法》第31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就包含了对姓名权的保护,此外《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具体来说,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该条适用要件:(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Continue Reading 商标法对国外名人姓名权的保护

作者:张守志 胡科 徐贝贝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在仲裁中,仲裁庭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处理的实体法律关系有了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判断,一般也意味着纠纷中有了赢家和输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愿意通过和解解决争议的,少之又少。但在争议标的金额巨大,双方当事人仍有合作的需要和愿望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在2011年,我们就成功办理了两起在境外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案件。

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Continue Reading 境外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和解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当下,商标权是中国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最新的主要事件有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林书豪”的商标在中国已被抢注,而一家域名为“lingshuhao.com”的网站正在寻求转让。

系列商标事件引起了中国网民和相关学者的强烈关注。多数网民都以理性的态度加入探讨,并呼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解决问题。有网民表示,如今中国已经从单一、封闭市场转向开放的国际化平台,与海外企业的互动和竞争都会随之提升,没有诚信和法制注定被世界所抛弃。Continue Reading 从多起”商标抢注事件”看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者:罗必成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一、    背景

在达能亚洲诉金朝有限公司案中,原告为三家新加坡公司,设立这三家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其进而持有多家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份,这些中外合资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签订中外合资合同而设立(“合资公司”)。第四位原告是上述三家公司的母公司,其与合资公司的总经理签订立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该总经理同时担任各家合资公司及其中方股东的董事长及法人代表。服务协议中除了竟业禁止条款适用英国法,其它大部分内容仍适用中国法。

被告为多家中国公司(“非合资公司”)的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的股东, 这些非合资公司逐渐被合资公司的制造供应链吸收,多年来这些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一直以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方式运营。Continue Reading 通过BVI法院冻结中国资产–以BVI案件为例解析在境外仲裁及平行民事诉讼中寻求申请临时令救济禁令的风险

作者:何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一、    前言

由于不熟悉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并且国际化肥买卖合同中往往涉及诸多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很多中国企业在解决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举步维艰。然而,2009年1月,中国某化肥类企业首次在境外仲裁中取得胜诉。在该案中,专家证人的证言成为决定性因素。Continue Reading 首例中国化肥业”走出去”案件在境外仲裁中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