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对第三方(如供应商、合作伙伴等)进行合规尽职调查时,可能会遇到目标公司不主动配合的情况,此时往往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取第三方合规经营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非官方企业信息网站),企业可以一定程度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但是,对于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合规经营情况,进一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更多信息,也可以是非常规的第三方合规尽职调查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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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环保合规
作者:刘婷 黄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法律事务向来庞杂,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工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各式各样。暂且不论项目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等前期阶段,仅施工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有合同签署管理、工程分配、质量安全、工程工期、工程变更以及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
除上述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以外,随着近年来环境执法及监管趋于严格,环境保护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高发地。仅2017年,建设项目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案件就有6235件之多[1]。因此,环保合规成为各建设单位愈发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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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建立合规制度,高管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法国《萨宾第二法案》解析
作者:吴巍 朱媛媛 张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6年12月8日,法国宪法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进一步加大了打击腐败、贿赂行为的执法力度。
该法案被称为“Spain II”(“《萨宾第二法案》”),因为它沿袭、承继了法国财长米歇尔·萨宾于1993年提交的第一份反腐法案。《萨宾第二法案》共有9编,169个条款,既有新设条款,又有对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货币金融法等法律的修订条款。本文仅对《萨宾第二法案》中的主要亮点做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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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吴巍律师发表“中国企业海外合规风险预警”主题演讲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10月28日至29日,由商务部下属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主办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工程承包、产能合作市场机遇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聚集了100多位来自政府部门的领导、金融机构的专家、大型国企和优秀民营企业的总裁、国际事业部经理等业界精英,共同就“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海外投资政策、投资环境、合规管理及合约法律风险等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金杜争议解决部资深合伙人吴巍律师受邀参加并发表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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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别被标题党忽悠了!
作者:宋瑞秋 金欣 刘瑞清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近日,专注于医疗领域的资深投资人球球收到某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落地!医疗卫生领域职业资格大范围取消!”深知医疗人员职业资格对医疗机构的重要性,球球赶紧向其专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律师朋友求证:医疗人员职业资格不再是医疗机构设立和运营的硬性要求了?这是不是医疗机构准入条件放宽的一次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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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身合规管理达人?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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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跨境电商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作者:金杜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据《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年鉴(2017)》的资料显示,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总额543.4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44%;进口税收总额2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45.11%。跨境电商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经营的新兴商业模式,对于这种新模式,各政府机关(包括财政、商务、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的监管方式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对于跨境电商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都尚存不同的声音。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6号“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被告人陈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竞拍日本某著名网站上销售的洋酒,控方主张,为了偷逃关税,被告人伪报商品品名和价格,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83761.7元。答辩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跨境电商平台日本某著名网站也参与了陈某的走私洋酒行为,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陈某只是从犯。但通过查阅该案的判决理由,我们发现法院回避了上述问题,并未对跨境电商平台是否构成走私犯罪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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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与合规并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规范医药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到现在,与医保、医药、医疗相关的政策有200多条。各项政策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内各类企业的合规运营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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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信业务办法:更简、更活、更规范
作者:宁宣凤 杨楠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7月13日,工信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废止了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旧版《办法》(“旧《办法》”)。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亮点和改进:
第一,适应现实,对电信业务的申请程序做了部分简化、调整,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第二,改革部分不利于电信业务和市场发展的现行规定,进一步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建立若干项新机制,加强对电信业务日常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本文第一时间对新《办法》最值得关注之处予以梳理、评析,以供广大意图或已经开展电信业务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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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行政与司法的融合
作者:宁宣凤、尹冉冉、张若寒、潘新睿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自2013年白酒案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重点关注限制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先后在奶粉、眼镜、汽车、家电等多个行业做出了相关反垄断处罚。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产生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限制转售价格民事案件,如“纵向垄断第一案”锐邦涌和诉强生案(上海市高院2013年8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下简称为“锐邦强生案”)等。在分析框架上,司法和行政均以《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为基本依据,但二者的分析路径却不尽相同,尤其体现在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认定与分析上。
2016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珠海格力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做出一审判决,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对美敦力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做出行政处罚。以上述两案为基础,回顾历史案例,可以看出司法与行政在分析路径上的差异,但也不难发现两者不断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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