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里斯 & 麓伯 & 莱荔

2017年第四季度对比前三季度IPO市场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有哪些政策出台又有哪些新的监管举措?未通过企业的被否原因是否依旧围绕信息披露不足、缺乏独立性这几个核心要点?依托证监会近期公开的数据和IPO市场新动态,本报告将带大家来回顾2017年第四季度IPO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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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里斯 & 麓伯

证监会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趋严,近期,又有律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在IPO、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反《证券法》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会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则会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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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锐风电”)原董事长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一出,引发资本市场广泛热议。

此案为何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此案又向资本市场传递了什么信号?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上市公司应当如何防范与应对?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经验,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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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黄诗允(Barbara Chiu)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chiu_b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是规范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并针对金融市场的失当行为规定了全面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制度。另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也在第40条(就招股章程内错误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和第40A条(就招股章程内错误陈述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定了错误陈述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旨在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保护。

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及第384条(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中关于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内容,以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40和40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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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合规与证券诉讼团队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逐渐加大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因内幕交易被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旦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不但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证券市场禁入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如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调查,如何有效应对、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董监高乃至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等而言均至关重要。现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分享内幕交易调查的基本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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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周伟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行政和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争议解决制度探索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对于灵活行政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背景

证券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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