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高速”)就其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深高速本次拟向控股股东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的境外子公司以及其他非关连人士的合资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3亿股(含本数)H股股票,用于公路、环保等主营业务的投资、偿还深高速及控股子公司的债务以及补充营运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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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生活服务”)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其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及增发H股的核准,成为《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出台后首批申报及获批企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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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9日,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生活服务”,股份代码为03319)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下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价为每股12.30港元,募集资金规模接近40亿港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项目为香港红筹上市公司雅居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分拆其物业服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直接以H股形式在香港联交所完成独立上市,是首例红筹分拆H股上市项目,具有开创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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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港交所股票代码:HK06818)在港增发H股。光大银行本次发行不超过58.1亿股H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发行价格为5.3283港元/股,较签约公告日股票收盘价溢价48%;融资规模约为310亿港元,为最近5年全球规模最大的中资银行股增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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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9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股票代码6066)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中信建投本次全球发售的H股股份总数为1,130,293,500股(含售股股东出售的53,823,500股销售股份),每股发行价为6.81港元,募集资金总额约为76.97亿港元,其中,总募集净资金额(扣除现有股东售股及发行费用)约为70.97亿港元(超额配售权行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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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od Mallesons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团队的协助下,成功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H股并上市(股票代码:06178),初始发行规模为6.8亿股(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以12.68港元定价,募集资金约86亿港元。该交易不仅在香港国际发售方面认购踊跃,而且获得众多投资者的高度认可;在公开发售方面也受到了市场热烈追捧,获得了1.6倍的超额认购,是今年以来为数不多的获超额认购的项目。

King & Wood Mallesons (KWM) has advised Everbright Securities Co., Ltd. (Everbright Securities) on its initial H-share issuance on the main board of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Stock code: 06178) . Everbright Securities issued 680 million H shares (before exercising the overallotment option) priced at HK$12.68 per share, raising approximately HK$8.6 billion. In terms of its global offering, the transaction has received high recognition from a number of investors; while it has been warmly welcomed by the market with a 1.6 times oversubscription, making it one of the few issuances that has been oversubscribed this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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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30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完成在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募股。浙商银行发售H股每股售价3.96港元,全球发售33亿股,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115.91亿港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浙商银行此次在港交所成功上市是香港今年首个规模超百亿港元的IPO项目。

浙商银行是中国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浙商银行此次在港交所成功上市打破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10年以来未新增IPO项目的局面。该项目成功引入了五名基石投资者,认购约75.4亿港元,占此次上市融资规模近60%。

金杜在本项目中担任承销商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并协助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意见。本项目的负责合伙人为杨小蕾律师、李元媛律师和刘东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