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于2012年6月5日公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分为八个部分四十六条,分别针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不仅澄清了司法实践中诸多困惑问题,还弥补了《合同法》的部分空白和漏洞,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现就《解释》的重点内容简要作如下介绍。
一、承认预约合同的独立契约效力
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在买卖合同领域,尤其是商品房买卖领域非常普遍。理论上,此类认购书、意向书为“预约”,系相对于正式合同,即“本约”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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