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晓丹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xu_xiaodan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较为明确、具体,最常见的是约定某个城市为工作地点。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员工岗位特点,会需要员工在多个城市履行工作职责,并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个别公司希望,通过这种约定,在未来变更员工所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时,无需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从而实现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目的。

根据我们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案例检索,我们注意到,各地法院对于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条款的看法并不一致。请看下文具体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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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m Taylor QC 金杜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

2taylor_t015年3月,印度政府公布了印度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草案(BIT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过一系列修订,2015年12月28日,公布了经修改的最终版BIT范本(BIT范本)[1]。此举旨在为国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国外的印度投资者提供更大的保护,同时保持投资者权利和政府义务之间的平衡。同时印度政府宣布BIT范本将用于现有BIT的重新谈判,未来BIT的谈判,以及综合经济合作协议、综合经济合伙协议和自由贸易协议(FTA)中投资篇章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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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m Taylor QC Chiz Nwokonkor 金杜律师事务所

taylor_t阿比让到突尼斯,非洲的仲裁中心数量正在增加。这种增长势头反映了许多非洲经济体的增长和逐渐多样化发展。此种增长可以被看作由行业驱动,绝大多数向仲裁机构提交的争议都来自于电信、基础设施和能源部门。在该领域明显领先的是基加利国际仲裁中心和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前者仅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就审理了约30起案件,其中数起为国际争议,后者很英明地与伦敦国际仲裁院相关联并获得支持和可信度,使其可以成为整个非洲大陆的仲裁平台。这里我们重点关注尼日利亚和吉布提最近的两个项目,它们是下一代非洲仲裁中心的代表。

拉各斯项目的仲裁是拉各斯仲裁院(LCA)和拉各斯商务部国际仲裁中心(LACIAC)的联合项目。LCA和LACIAC根据一份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共同鼓励在尼日利亚拉各斯进行国际和国内仲裁。较晚设立的LACIAC致力于将拉各斯推广成为人们解决与非洲有关的仲裁的首选。来自非洲其他地区的竞争也非常激烈,这两家仲裁中心面临着突出自身优势和吸引会员的一系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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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刘成 张若寒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ning_susan0untitled10016年5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计划中六部反垄断指南之一,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性地规范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明确了适用的一般性条件,并突破性地落实了垄断协议个案豁免的“事前咨询”程序,为反垄断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条款所列明的情况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将不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制,即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下的“垄断协议”。虽然该条采用列举方式对可以豁免的情况进行规定,碍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性机制,实践中仍难以对经营者及执法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因此,距《反垄断法》生效已有八年,第十五条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成功适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既为经营者理解和适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和保障,也在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透明度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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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介绍

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通过约定合同双方将通过仲裁解决所有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使本来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与之相似,管辖权条款一般将所有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限制在某一司法辖区的法院。而此种条款是否涵盖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的情形,答案常常不明确,但随着卡特尔侵权引起的私人执行活动日益增多,这个答案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欧洲法院在其2015年5月21日的判决中指出,卡特尔成员和卡特尔受害人之间有关卡特尔损害赔偿的争议一般不包含在供应协议的任何管辖权条款中,除非卡特尔的被侵权人同意如此。[1]其依据是,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并非基于卡特尔成员与其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而是基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遗憾的是,欧洲法院没有明确就仲裁条款做出判决,但据推测可以适用同样的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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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张军 Louise England 金杜律师事务所

liu_yuwu于外国和中国国内当事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取证可能引发一些有趣和特别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对于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涉及中国元素的外国诉讼以及在中国境内申请确认资产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 外国当事人能够在中国获得用以支持他们主张的证据。在另一些情况下,在中国采集证据则需要当事人在复杂的立法和行政环境中摸索。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据开示程序,且根据中国法律,不允许律师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证词用于外国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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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玲 秦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我们在此对部分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处理原则

《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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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王鑫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peng_kate过去的近2、3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力度逐渐加大,主动申请宽大的企业日益增多。为加强对经营者的鼓励和指导,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5年中开始起草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16年2月2日,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众所周知,申请宽大的顺位越靠前,就越能获得更大程度的处罚减免。但是,很多人还不了解的是,申请宽大的顺位并不仅仅与“自首”的时间相关,还有一项不可忽视的要素是重要证据的提供。在《反垄断法》有关宽大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2款)中, “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和“提供重要证据”并列为获得处罚减免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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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延岭 杨立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yanling产重整,实践中也称之为司法重组、法庭内重组、破产保护,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之一。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限于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实现重生。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4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其中47家已完成重整。此外,部分从沪深两家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实施了破产重整。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多数具有债务负担沉重、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的特点。从结果来看,破产重整程序确实起到了拯救困难企业的积极作用。长航凤凰(SZ,000520)、长航油运5(400061)是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脱困复兴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人民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监管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例外。由于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属于证券监管的范畴,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到司法与行政、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衔接和协作问题。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不断增多,证券监管部门遇到了不少涉及破产重整的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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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保罗仕达 (Paul Starr)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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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一带一路政策代表着新一轮强劲的推动力,给中国投资者带来古老的丝绸之路贸易路线和新的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投资机会。尽管中国在这条路线所增加的投资为中国本土公司及其一带一路投资交易对手提供了明显的契机,但这很可能是一条坎坷之路。

在不同的一带一路国家(从新加坡到叙利亚)中所面临的挑战各不相同,经营和投资风险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投资条约保护网络覆盖着这条路线,提供了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政策细节、投资保护并详细列举了一带一路投资者的一些关键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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