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iang Yanling(Linda)  Wang Zhaogang  King&Wood Mallesons’ Labor Group

untitledThose who watch Hollywood films and American television shows will be familiar with the following scene: A hapless employee is informed of his termination by his boss and must immediately pack up his things and leave the office. The employee is then seen leaving, carrying a Bankers Box, possibly engendering sympathy from the audience. Chinese films do not typically show such scenes because in China, employers are not allowed to fire someone at-will in this manner.

Unlike At-Will Employment as found in the US context, Chinese law stipulates select grounds under which employers are allowed to dismiss their employees. Regardless of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terminated, whether it is one layoff or a mass layoff, the employer shall either reach a consensus on mutual termination with the employee(s) through consultation, or unilaterally terminate the employee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clauses in the law. In a mass layoff, employers may use both mutual consultation and unilateral termination. For instance, the employer may consider unilateral termination if the previous attempt to reach a mutual termination has failed.
Continue Reading How to Determine the Legal Ground for a Layoff: What You Need to Know——Article 1 in a series on layoffs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钟鑫胡哲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政府部门首次全方位针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产品加以综合规定, 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Continue Reading 三张图表逐条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作者:Mark Hoyle 金杜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

Mark Hoyle任何一个学过英国法的学生都知道:公共政策是一匹“不羁的骏马”,能否驯服它,全凭马背上的人是末日使者还是正义骑士。在阿联酋,当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以及获胜一方终于能松一口气,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公共政策”就是那块石头,悬在仲裁程序的结束。

以前,仲裁员只需在仲裁裁决的末尾签个名,他们所要做的工作已经完成了。但是逐渐地,对仲裁庭的要求越来越多:为了让裁决生效,仲裁员必须在裁决书每一页上签字。当然,没人指出这样做真正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妨碍执行。之后,就像仲裁庭的无偿工作还不够繁重一样,每份裁决都注有“每页需签字”字样。有人觉得到这一步也不会再有新的要求了。但最新的苛求是仲裁裁决以及附件上的每一页都要有签字。当然,这项不成文的规定并不是出自法庭判决,也没有相应法规出台,没有修订法律。 
Continue Reading 公共政策、阿联酋仲裁及对规范的挑战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当事人是否有不促成合同生效的自由

如果批准属于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生效与否是否属于合同缔约自由中的应有之意?由于当事人有缔约自由,既可以选择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签订合同,那么选择不让合同生效、不接受合同的约束,是否属于缔约自由的范围?如果属于缔约自由的应有之意,法院有何理由违背当事人意愿、判决其促成合同生效呢?这里,要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已经签订了合同但不办理审批手续与根本未签订合同是两种不同的缔约状态,如果是后者,当然有选择不缔约的自由,但前者,当事人事实上已经缔约了;二是如果借用了合同中预约的概念,即便将审批生效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的达成视为一个预约,如不履行,预约本身可被强制执行以促成合同生效。上述观念可作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的理论支撑。
Continue Reading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能否强制其生效?

作者:欧修平 徐静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01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建立起了职务发明的基本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标准不一的情况。而2015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1]。本文拟结合立法与司法,对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包括:

  • 奖励报酬制度适用的主体和条件;
  • 约定优先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奖励报酬数额的确定;及
  • 诉讼时效问题。

囿于篇幅所限,我们先在本篇介绍奖励报酬制度适用的主体和条件。
Continue Reading 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之制度适用主体及条件

作者:陈长会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执行程序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最后一环,对于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但是,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问题,导致权利人即使胜诉,赔偿也难于完全履行,甚至根本得不到履行。因此,如何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是需要权利人和律师重视的棘手问题。

一、国内执行现状:

民事执行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制国家的重要指标[1]。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难题之一。
Continue Reading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执行问题浅析

作者:杨华 王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焦点:未经他人同意而自行以他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德尔塔沙发有限公司(DELTASOFA’ S.R.L.)于1985年9月19日成立,其创始人卡利亚·利博里奥·文森佐(Vincenzo Liborio Calia)为欧洲沙发制造巨匠,于1965年开始在意大利南部创作和生产自己设计的沙发,并创立了“caliaitalia”沙发品牌,如今,caliaitalia沙发产品远销北美、中东和远东地区,是意大利家居行业的一张名片。

2008年8月1日,广东某公司擅自冒用“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Calia Italia S.p.A.)名义提交了第6875537号“caliaitalia”商标(下称“争议商标”)。2011年,广东某公司再次冒用“卡利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Calia Italia S.p.A.)名义签署了关于争议商标的转让文件,将此件商标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Continue Reading 擅自以他人名义申请商标可宣告无效

作者:杨华 王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untitled焦点:在先著作权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在先权利,以与他人在先美术作品实质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而被宣告无效。

《丁丁历险记》(法文:LES ADVENTURES DE TINTIN;英文:THE ADVENTURES OF TINTIN)由比利时漫画家HERGE(埃尔热)先生创作,是世界知名漫画作品。埃尔热去世之后,所有涉及该部作品的权利统一由埃尔热基金会下设的穆林萨特公司管理。1988年,《丁丁历险记》连环画走入中国,在中国享有巨大的读者群体,深受家长和孩子们的喜爱。穆林萨特公司在中国9、16、25、28和41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多件“TINTIN”系列商标,其中包括“TINTIN及图”商标,见附图一,其中的图形部分分别是《丁丁历险记》中的主人公“丁丁”和丁丁的宠物狗“白雪”。
Continue Reading 商标可能因侵犯在先著作权而被宣告无效

作者:杨华 丁宪杰 何佟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untitled 01焦点:商标近似比对时,应限于将引证商标享有专用权的部分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在先商标中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即便具有显著性,也不是有效比对部分,不能阻碍在后商标注册。

“放弃专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某些部分的专用权,以避免因该部分所存在的注册性问题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比较常见的放弃专用权部分是那些缺乏显著性的禁注标志,然而,实践中也有申请人放弃具有显著性部分专用权的情况,由此引发出被在先商标权人放弃专用权、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能否阻碍他人之后就这部分获得商标注册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在先商标中被放弃专用权部分不能构成他人的注册阻碍

作者:Paul Schroder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schroder_p备受期待的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贸协定”)于2014年11月17日宣布签署。中澳自贸协定将确保澳大利亚在其最大贸易合作伙伴市场上的具有竞争力的地位,并奠定了两国间更深入有力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

中澳自贸协定传递了一个明确而有力的信息,即中澳就其相互间承诺发展经济性、政治性和社会方面的更深入关系,已向前迈出重大一步。

这是中国与发达经济体达成的首个全面自由贸易协定。

中澳自贸协定的达成,前所未有地为澳大利亚企业开放了世界增长最快的市场,开启了数十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机会。同样地,中国企业也将因中澳自贸协定获益良多。

虽然中澳自贸协定可能未覆盖部分行业和产品,但重要的是着眼于大局,并牢记中澳自贸协定并非终点,而是为构筑后续关系而搭建的一个基础。
Continue Reading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两国跨境投资增长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