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12月13日,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汽车系统公司”)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下,与德国TRIMET Automotive Holding GmbH(“TRIMET Automotive”)及其股东TRIMET Aluminium SE在德国法兰克福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渤海汽车系统公司将收购标的公司75%的股份。本次交易有待监管部门审批和渤海汽车系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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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14日,海信集团旗下上市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电器”)在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协助下,与东芝株式会社(“东芝”)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海信电器将收购东芝映像解决方案公司(Toshiba Visual Solutions Corporation,“东芝电视”)9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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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reg Stonefield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欧盟委员会已采取措施面对外商在欧盟的投资。在提出制定法规以构建用于筛查外国企业直接投资的欧盟框架的同时,委员会将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的协助下,与日本骊住集团 (Lixi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骊住”)成功签署了《股份买卖协议》。根据该协议,广田将收购骊住旗下的全球幕墙巨头意大利帕玛斯迪利沙(Permasteelisa,以下简称“帕玛斯”)全部股份,交易金额达4.67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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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宋思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高峰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日趋活跃,“举牌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控制权之争”日益增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针对“举牌方”提起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反收购”的重要手段,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等规定,诉请要求判令“举牌方”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更是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均涉及此项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新颖,市场关注度高,牵涉的争议焦点问题较多,包括: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举牌方”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有何法律后果、“举牌方”持股效力是否受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影响、原告主张“举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行政或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原告是否有权诉请强制“举牌方”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限制“举牌方”行使表决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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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翔环境”,300362.SZ)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完成收购全球环保巨头德国欧绿保(ALBA)集团下属的资源再生及环境服务两大业务板块。本次交易是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中国西部企业“走出去”的又一力作。

欧绿保集团是全球十大资源再生及环境服务企业,集团总部位于德国柏林。本次收购的顺利交割不仅是邓氏家族与德国欧绿保集团开展全面、深入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更加标志着邓氏家族及天翔环境控制的环保业务模块的进一步扩展和丰富,从而正式具备了在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环境治理、固废处理、资源再生等领域提供国际一流环境综合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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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King & Wood Mallesons (KWM) advised Shanghai Pharmaceuticals Holding Co., Ltd (“Shanghai Pharma”) and Primavera Capital Fund II L.P. (“Primavera”) on their successful joint acquisition of 100% of ASX-listed Vitaco Holdings Ltd (“Vitaco”) by way of scheme of arrangement. Shanghai Pharma and Primavera paid Vitaco shareholders A$2.25 per share (less a dividend paid), valuing Vitaco at A$311.6 million. The scheme was implemented on 16 December 2016.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医药”)以及Primavera Capital Fund II L.P.(简称“春华”)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的协助下,通过协议完成对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Vitaco Holdings Ltd(简称“Vitaco”)100%股份的收购。上海医药和春华以每股2.25澳元(减支付的股利)收购Vitaco,对目标公司的总估值为3.116亿澳元。本次交易于2016年12月16日成功完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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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上海健耕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耕医药”)在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法律团队的协助下,成功收购设立于美国特拉华州的Lifeline Scientific, Inc. (简称“LSI”),交易规模约8,7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8亿元,成为首单中国企业收购并私有化在英国上市的美国企业项目。

King & Wood Mallesons’ (KWM) cross-border team has advised Shanghai Genext Pharmaceutical Technology Co., Ltd. (SGM) on its successful acquisition of Lifeline Scientific, Inc. (LSI), a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State of Delaware, the US. It is the first transaction in which a Chinese enterprise acquired a UK-listed US company with a total of US$87 million, equivalent to approximately RMB580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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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2016年11月7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6)(简称“欧菲光”)的中国法律顾问,协助其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就欧菲光收购索尼电子华南有限公司(简称“索尼华南”)100%股权项目正式签署协议。欧菲光将斥资2.34亿美元收购索尼华南100%股权。此次收购还有待于相关政府审批的通过以最终完成交割。

On 7 November 2016, advised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KWM), Shenzhen O-film Tech Co., Ltd (O-film, SZSE: 002456) signed an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with Sony (China) Ltd. (Sony China) to acquire 100% equity interest in Sony Electronics Huanan Co., Ltd. (SEH) for approximately USD 234 milli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acquisition is still subject to government approval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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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16日,联合利华(Unilever)发布公告宣布与全球领先的空气净化技术及解决方案提供商Blueair达成收购协议。通过此次收购交易,联合利华将得以进入空气净化产品领域,进一步完善其产品线;与此同时,Blueair品牌和产品也将借助联合利华可持续发展理念、全球化资源与渠道得到更大的发展,帮助更多的人们呼吸到洁净的空气和享受健康的益处。此次收购还有待于相关审批流程以最终完成交易。

联合利华是世界领先的食品、家庭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提供商,产品畅销190多个国家和地区。Blueair 是1996年创立于瑞典斯德哥尔摩的空气净化器品牌,去年销售额达1.06亿美元,现已成为中高端室内空气净化系统全球领导品牌,产品行销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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