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慧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u_lucy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常常见到孕期女员工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就诊或休养,但并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甚至有可能为了获得休假批准而提交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关的法院判决书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些应对思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78号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对待怀孕女员工不应过于严苛。该案中,A公司认为其女员工甲于2013年6月内旷工4天,根据《员工手册》中“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属于严重过失,立即解聘”的规定,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甲辩称,四天未到岗系因怀孕至医院检查,并已履行请假手续,并非旷工。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请假手续(包括所提交的无医院公章的假条是否虚假)。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楼仙英  魏子熙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楼仙英近两年打车软件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用手机软件来代替路边扬招,而“专车”更已成为一种新的出行习惯。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上述规定在肯定业务形态的同时,对目前打车软件市场运营模式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制,现有的操作方式将面临改变。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我们为您带来7月份有关欧洲法院将无固定地点工作者的上下班在途时间计为工作小时潜在审判的最新信息。

We updated you in July about a potential ruling from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the “ECJ”) that travelling time to and from work might count as working time for some peripatetic workers.

欧洲法院的判决现已确认

The ECJ has now confirmed that position.
Continue Reading 欧洲无固定地点工作者及工作时间 指令:企业面临更高成本/Mobile workers in Europe and the working time directive: business faces higher costs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某国际知名饮料A企业集团公司于2012年8月100%出资在华设立了生产型企业B公司,主要从事饮料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5年2月,海关以B公司从A公司进口的饮料原液申报价格普遍低于同期市场行情为由,向B公司制发了《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2015年7月,经过海关审价调查以及价格磋商程序,海关最终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该特殊关系对进口饮料原液的申报价格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要求B公司按照海关估价结果补缴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漏缴税款合计360万元。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杜慧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

duhuili日前,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122号文”),旨在调整《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中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相关的部分政策。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吴青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这次的常委会审议九项法律案,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或“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这次的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这是既环保法之后,第一部修订的环保单项法律,也是环保法之后非常重要的一部环保法律修订。环保法所确立的理念、原则能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具体体现,也构成了对环保法作为环保基础性法律的检验。

鉴于此,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稿即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Continue Reading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修订的八点建议

作者:汪蕊 肖宇 Andrew Fuller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汪律师早在201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即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1] 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安法》”)生效。[2] 《国安法》首次明确提出,中国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3]

网络安全在近年来所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特别是以下几个领域出现的问题,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第一,网络空间的非法入侵及攻击,严重威胁中国所有重要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第二,非法网上活动的增加,损害中国的社会利益,这一问题在个人信息窃取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尤甚;第三,利用中国的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煽动或颠覆国家制度的情况正在增加,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4]
Continue Reading 网络安全法将加强中国网络安全监管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吴青2014年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全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可直观感到的污染相比,土壤污染较为隐蔽,难以发现,而且不可逆转和难以治理,对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和深远。

随着我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全国数万家企业正在陆续实施搬迁。同时,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也涉及大面积的企业搬迁活动。在各类搬迁中, 排污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留下了大片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地。这些受到污染的土地如不经修复,直接进行二次使用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而土壤修复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漫长的时间,因此,污染土地未经修复、不得进行转让、开发是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必要措施与核心。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By Wang Rui, Xiao Yu, and Andrew Fuller, King & Wood Mallesons’ M&A Group

汪律师Introduction

As early as 27 February 2014, President Xi Jinping, the head of the Office of the Central Leading Group for Cyberspace Affairs, said that “No cyber safety means no national security.”[1] On 1 July 2015,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NSL )[2] came into effect. For the first time, the NSL clearly provides that the state shall “safeguard sovereignty,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 interests of cyberspace in the state.”[3]

Cyber security has become an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ssue,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chosen to focus on several key areas of concern. First, illegal intrusions and attacks in cyberspace that seriously threaten China’s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cross all significant sectors. Second, increased illicit online activities that harm Chinese society,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f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sappropriation. Third, the increased use of China’s networks to promote terrorism, extremism, instigation, or subversion of the system, all of which threaten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4]
Continue Reading Cyber Security Draft Law Tightens Grip on China’s Network Security

作者:吴青 徐念若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既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私益诉讼案件;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的确定使污染者和被侵权人责任界限更加明晰,对统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Continue Reading 达标排污能否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