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因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购买服务,且《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直接指向 “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采购渠道和途径,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业界普遍认为《暂行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PPP模式的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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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至此,新的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尘埃落定,并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自2010年制定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变化和调整,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海关总署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分类管理办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下面将对《信用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相关图示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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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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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成功协助恒泰证券设立证监会备案制实施后首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16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在金杜大力协助下成功设立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该项目是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并实行备案制(“资产证券化新规”)后的首单资产证券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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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合同效力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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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发行全国首单民营商业地产准REITs产品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16日,由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夏资本”)作为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的“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该项目是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9日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新规后的第一单由基金子公司设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是全国第一单以民营A股上市公司持有的商业地产作为基础资产的准REITs产品。在本项目中,金杜作为计划管理人华夏资本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了本项目交易方案制订、资产池重组、专项计划结构化设计、信用增级措施论证、交易文件撰写等全过程;同时,在取得各方豁免后,作为专项计划目标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金杜也从上市公司议事规则、决策制度及信息披露等角度为苏宁云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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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成功举办贸易融资纠纷应对和解决交流研讨会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12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部在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了“贸易纠纷应对和解决交流研讨会”。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近期因“走单、走证、不走货”贸易等贸易融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纠纷通常具有牵涉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性问题较多、法律适用不一致等特点,在解决过程中,往往需要有整体方案策划,且方案中各环节紧密衔接,才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应多方面客户的需求,金杜举办此次交流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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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光伏电站
随着中国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日益严峻,中国政府对于开发、部署新能源和新能源技术高度重视。其中,光伏行业作为新能源的代表性行业,在近五年来得到了国家和社会资本的庞大技术和资金投入。从国内外商业实践看,优质的光伏项目能够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同时在建设和发电环节,对于环境的污染几乎为零,具有经济和环保的综合性效益。近一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3]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针对光伏电站发展制定了因地制宜的电价补贴政策。国家扶持光伏电站发展的举措,向社会及企业传递了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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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PPP项目模式的风险管控
作者:田文静 Meg Utterback, Paul Starr, James Forrest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30年来,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模式“)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基础设施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电站、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地铁、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公益型和运营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项目模式,私营组织为公共部门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因此获得合理回报,公共部门则缓解了资金压力并将项目风险转移给私营组织。根据公共部门和私营组织的投入及合作程度,以及双方之间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模式可进一步分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即“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即“BOO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即“BOT模式”)等多种类型。
PPP项目模式的参与方众多,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人、EPC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原材料供应商等,相互权利义务及合作关系复杂。投资者在PPP项目模式下几乎承担了从提出项目建议、进行特许权协议谈判、项目融资、与EPC承包商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招标和谈判、竣工验收、项目投入商业运营、运营维护并最后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工作。这些特点决定了投资者采用PPP项目模式“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比传统工程承包模式(例如EPC模式)更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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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境内首单优先股发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于2014年10月31日成功发行4亿股境内优先股,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成为我国推行优先股试点后,首家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于2014年11月2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农业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优先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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