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鹏 陈少珠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股权众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生存空间

与P2P网贷相类似,股权众筹也属于众筹的一种具体类型。股权众筹是集资人以一定比例的股权为回报向公众募集资金,投资者希望未来能获得股权增值的回报型众筹。众筹即向公众募集资金,自然要受到有关集资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审理或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意见等(以下统称“集资法规”)的调整。但是,因为股权众筹还涉及公司股权的转让,因此还要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公司法规”)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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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的承销商已于9月22日全部行使相当于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绿鞋行使完毕之后,阿里巴巴首次公开发行的总股数为368,122,000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50.3亿美元,成为有史以来全世界融资额最大的IPO项目。同时,根据美国首发上市项目T+3的交割惯例,金杜作为六家主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协助主承销商顺利完成了交割,标志着阿里巴巴美国首发上市项目的成功结束。
Continue Reading 阿里巴巴承销商行使绿鞋,金杜协助完成项目交割

作者:赖江临 石磊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问题日益显现;扩大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关于保险资金入市的导向政策也逐渐明晰,但由于保险资金负债性的特点,运用保险资金必须遵循审慎决策、稳健安全的投资原则。以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为例,保监会在2010年和2012年相继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门槛要求、投资模式、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投资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鼓励保险资金入市的大环境下,本文旨在根据我们过往项目经验,介绍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为逐步开发该类新兴业务探索可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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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学 陈俊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由于国家鼓励产业并购重组的政策,外国投资者无法通常新设外商投资药品经营企业的方式进入药品经营市场,而只能采取收购持有合法牌照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方式实现商业计划。在这种政策背景以及新版GSP规范的双重作用下,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药品经营企业面临更多的交易风险,必须从交易流程、尽职调查等各个环节重点把关,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

自2010年以来,随着国家鼓励企业集中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新版GSP规范的执行,药品经营行业出现了新一轮的并购重组热潮,整个行业逐渐出现整合的趋势。这种市场环境一方面给外资进入中国药品经营市场带来了机遇,同时亦对外资并购中国药企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拟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药品经营行业的外国投资者来说,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及政策下对目标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实现文化融合以及本土化经营,如何使资本优势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并获得协同作用,成为了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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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新 王鹏 陈少珠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可包括:(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1](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2](3)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3](4)登记备案;[4](5)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5]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Continue Reading 私募新规,划清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作者:林青松 李炜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我们曾参与某上市电力公司向控股股东某国有企业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持有的部分电力企业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该重组项目最终取得了监管部门的核准。本文以该重组项目中所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主线,同时结合正在参与的其他电力企业上市项目,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从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审批及建设、经营资质、环境保护、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行政处罚几个方面,介绍在电力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当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股权协议转让问题

电力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且一般设立时间较早。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存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是否符合当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等,是需要核查和解决的重点问题。其中,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包括国有单位之间的转让,以及国有单位向非国有单位转让),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Continue Reading 电力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作者:牟蓬 王乐陶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继协助开元产业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开元REITs”,股票代码01275.HK)于2013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后,金杜再次助力开元REITs于2014年7月31日完成对位于中国境内的上海松江开元名都大酒店的收购,成功实践了中国内地民营房地产企业通过在香港证券市场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连续实现上市融资、收购及再融资的创新案例。

开元REITs是全球第一支专注于投资中国酒店业的产业信托基金,为以单位信托基金形式组成的集体投资计划,通过对信托资产组合中酒店物业的运营向基金单位持有人提供稳定的定期分派。开元REITs由中国内地最大的民营高星级酒店管理集团开元集团和全球知名投资机构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共同发起,2013年7月于香港上市时的信托资产组合中包括杭州开元名都大酒店、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村、长春开元名都大酒店以及浙江开元萧山宾馆等五家优质酒店物业。在本次收购中,开元REITs通过收购设立于香港的惠富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了拥有上海松江开元名都大酒店物业产权的上海松江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而将上海松江开元名都大酒店纳入开元REITs的信托资产组合,使其成为开元REITs的第六家酒店物业资产。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开元REITs收购中国境内酒店资产

作者:马天宁 蔺志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2014年7月,对于红筹架构企业和从事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注定是不平静的一个月。继37号文之后,国家外管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6号 )(“36号文”),对原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有一定突破。

36号文对142号文到底有何突破?对于红筹架构企业有何实质意义?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简要的梳理。
Continue Reading 解析外管局36号文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影响

作者:郝元 彭荷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

所谓证券交易信息,通常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其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证券价格、股价指数及行情信息等。以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证券交易信息可分为公开信息及非公开信息,其中公开信息包括即时行情、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的前5只证券成交情况等信息,而非公开信息主要是交易记录信息,包括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营业部清算数据、投资者交易数据等[1]。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上述交易信息的传播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加强对于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必要。而作为证券交易信息的编纂者,证券交易所能否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禁止或限制他人对其已经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进行自由使用?基于这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围绕上述公开信息的知识产权属性进行讨论,简要分析了国内此类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美国法体系下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相应考察与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对于国内证券交易所在实践中应如何有效加强对于此类信息的保护提出了建议以作参考。
Continue Reading 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性的一些探讨

作者:张保生 周伟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近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和“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证券监管机关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市公司一旦被认定构成虚假陈述,不仅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其再融资,还会引发大批股民巨额民事索赔,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近期, A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依法申辩并参加听证,证监会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作出结案决定。该案为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该类案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Continue Reading 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应当如何应对——从某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到最终被撤销案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