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1](“该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如最终被采纳,势必对于中国香港*公开发售股权和债务证券的公开发售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证监会正就该咨询文件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在该咨询文件刊发的一周前(即2021年2月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就联交所涉及调高主板上市的盈利要求的咨询文件,征询期限刚好结束。[2] 这份较早刊发的联交所咨询文件引发了若干市场参与方的热烈讨论。我们预计,该咨询文件也将同样引发业内的广泛讨论。
Continue Reading 香港证监会关于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咨询文件

金融实务中,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常常在产品端及/或资产端搭载具有担保或类担保功能的信用增级机制,比如差额补足、远期回购、第三方受让、流动性支持等等。在过往,除了特定岗位外,金融从业者甚少关注这些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归属,因增信措施无疑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其法律效力判断仅需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法定无效事由进行。
Continue Reading 金融产品增信工具法律性质三分法

On 8 February 2021,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the “SFC”) issued a consultation paper[1] (the “Consultation Paper”) which, if enacted as proposed, would have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way in which public offerings of equity and debt securities are made in Hong Kong SAR. Comments to the Consultation Paper will be open through 7 May 2021. The Consultation Paper was issued exactly one week after the end of the consultation period (1 February 2021) for a consultation paper by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he “SEHK”) that dealt with increasing the profit requirement for the Main Board.[2] That earlier consultation paper by the SEHK generated much debate from certain market participants and we expect that the Consultation Paper will likewise invite significant discussion 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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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或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股东借款或应收账款转为股权的情况并不鲜见。除前述场景外,“债转股”[1]也存在于企业投融资的过程,投资方出于降低风险、内部审批便利以及尽快满足标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等方面的考虑,有时会考虑先以贷款形式将资金支付予标的企业,之后根据约定再将贷款转为标的企业股权。本文将着重结合A股IPO案例及实操情况,讨论企业在拟上市过程中涉及“债转股”时的注意事项,尤其将就实施“债转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评估手续作出分析。
Continue Reading A股IPO观察:评or不评?——拟上市企业“债转股”评估事宜分析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简称“SPAC”)是一种发起人设立,通过IPO上市募集资金,以收购不特定资产的特殊目的公司。不过,SPAC上市时,投资者即使知道它要进军哪个行业,也不确定最终会把哪家公司收入囊中。具体要并购哪个标的,要等到SPAC正式上市后,经发起人调研谈判才能确定。投资人股东通过并购方案后,SPAC并购标的公司,以标的公司的名义存续(上市代码通常一并变更),SPAC至此完成使命。这一并购的过程,业界称为”De-SPAC交易”。
Continue Reading SPAC101——从设立到退出

虞磊珉、胡鸽、连文斌、何靖川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无论从互联网金融抑或是金融科技视角,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机构”)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均发挥了重要创新作用。而由支付业务许可证承载的互联网支付应用,作为连接互联网平台流量和产品变现的“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发展革新方面同样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
Continue Reading 第三方支付新规对支付行业并购与业务运营的影响和分析

2020年12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颁布了一份有关为在香港运营的合资格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1]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就业界的意见和反馈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对于财库局在2020年8月出具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的回应进行了总结和反馈。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为期四周的业界咨询期内,就征求意见稿向财库局提交了详尽的反馈和意见,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进行了面对面的详细讨论,之后一直与监管机关保持沟通,并积极参与讨论与反馈,以协助推动香港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
Continue Reading 香港零税收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务宽减方案出炉

随着企业有效管理其经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长远影响(亦即“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问题,以下简称“ESG”)在企业价值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投资者对企业管理ESG风险相关资料信息的关注程度也呈现着逐步提升的趋势。众多国际上的可持续发展评级指数对企业ESG情况的评级影响着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Continue Reading 联交所ESG报告新规下,企业应如何对社会范畴事项进行汇报

继2020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针对私募基金监管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后,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规定》是继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首个由证监会发布的直接针对私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规范,是证监会为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表明了证监会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的态度。
Continue Reading 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