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余悦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ye_bill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 [2016] 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战的具体方案。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扩围。金融业,作为营业税时代对营业税源贡献最大的行业之一,也将参与到本次改革中。

在新的改革方案中,根据36号文,金融业的主体将按照销售额的6%缴纳增值税,这不仅是对中国金融行业的全新挑战,由于中国很可能是经济大国中第一个真正意义上对金融行业实施全面增值税的国家,这其实也开创了金融行业税制建设的国际先例,从而具有更为特别的含义。我的一位好友曾坚定地指出,这个行业的增值不符合增值税最基本的原理所以不应该征收增值税,然而无论是任性还是理性,我们只能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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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ye_bill016年3月24日,财政部的网站上落下了营改增的“第二只靴子”,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战的具体方案,这意味着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将彻底取代营业税,成为唯一的普遍流转税,包括此前仍征收营业税的特定收入(例如佣金)也将改为增值税。

五月一日起,“营改增”将全面扩围。试点范围会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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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往往会给国内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销售利润带来巨大的冲击,而进口企业都希望能够有相对稳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因此,近年来,为了尽可能有效规避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在购入大宗商品现货的同时,还充分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从事包括套期保值在内的各种期货交易活动。然而我们发现,企业的目的虽然合情合理,但是在处理实务操作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特别是缺乏海关法法律知识,导致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很多案件还被缉私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立案调查,人员被拘留处理等。

在本文中,我们拟就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境外期货收益回收可能引起的海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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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问题的提出

2015年10月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中规定,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5年内分期缴纳。由于该规定没有区分资本公积类型,有观点认为,该文件事实上可以成为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对资本公积转增事项普遍行使征税权不再有所顾虑。事实真是如此?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本质上需要从法理和法律层面对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所得进行分析。而从中国税法现有规则中寻找所得界定的规律是一件相当纠结的事情,本文所能做的是把问题的路径清晰化,但答案如何,只有诸君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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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是海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最近我们处理的一个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希望通过以下简单分析,分享我们的体会。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知名大型企业集团境外A公司在华设立B工厂,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B工厂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利用一般贸易方式从A直接购买、进口或通过A从境外C公司购买并进口汽车零部件,针对从A公司进口的一部分零部件,B工厂检查并包装后,直接转卖给国内其他厂商,其余从A公司进口的零部件以及从C公司进口的全部零部件,由B公司进行加工、组装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B工厂分别与A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B工厂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5%向A公司、按照净销售额的3%向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近期,属于一般信用企业的B工厂为了提高效率、享受更便捷的通关政策,向所属海关申请成为一般认证企业,而当地海关在进行认证审查时,发现B工厂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质疑该特许权使用费因与进口零部件相关,要求B工厂就过去三年向A和C两公司支付的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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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某国际知名饮料A企业集团公司于2012年8月100%出资在华设立了生产型企业B公司,主要从事饮料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5年2月,海关以B公司从A公司进口的饮料原液申报价格普遍低于同期市场行情为由,向B公司制发了《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2015年7月,经过海关审价调查以及价格磋商程序,海关最终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该特殊关系对进口饮料原液的申报价格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要求B公司按照海关估价结果补缴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漏缴税款合计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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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刚 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dong_tony01股权激励,一般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企业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或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其他权益,使被激励对象参与、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以期能为公司施展才智、长期服务。由于股权激励往往通过特定机制安排,使得被激励个人有条件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股权激励计划非常重要的考量,不仅与被激励个人的税后收益直接相关,也涉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合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税法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现行税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后者,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税务法规体系,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方法。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探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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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赵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受广州某公司委托,协助该公司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从外国公司报关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以制作虚假发票的方法故意低报货物价格,将价值人民币108万余元的汽车配件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91959.96元。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9.2万元;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959.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一直是缉、检、法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和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角色的不同,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带来了混淆和困惑,因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期待能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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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永青 余悦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部

Bill Ye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又一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某公司被认定存在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包括对过期专利收费、对反向许可不支付合理对价、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搭售非必要专利许可、销售芯片附带不合理条件。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围绕着企业的专利授权定价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对授权定价和相关法律条件的分析,不仅对反垄断领域产生影响,也对转让定价税收监管领域有重大的现实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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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陈婧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ye_bill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6号公告”)。公告是继此前跨境费用支付管理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之后,国税总局在发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管理理念基础上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关联费用支付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而如果测试中出现了16号公告列举的特定情况,企业就可能面临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结果。相应的测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廖司长在经合组织原有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6项测试”标准,重点关注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受益性。除此之外,公告也提出了对于费用支付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的要求。

公告一出,业界一片惊叹之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我们认为,从加强国际反避税管理的角度,16号公告秉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一贯思路,也为未来的具体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引,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以下的讨论,澄清我们在理解公告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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