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China, once a patent for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has been granted, apart from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proceeding, the patentee does not have other opportunities to amend any claim of the patent on his own initiative.  After the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of the patent is filed, within one month after the patentee receives the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and the evidence, the patentee is allowed to amend the claims of the patent at issue in response to the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However, manners of amendment allowed are strictly limited.
Continue Reading Claim amendment in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proceeding

在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除了无效宣告程序,权利人并没有其他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在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后,权利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一个月内,权利人有机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来修改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Continue Reading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

中国専利法は、意匠専利を保護し、登録意匠に関わる無効審判、行政訴訟(注:審決取消訴訟)及び民事侵害訴訟において、いずれも、登録意匠と無効審判の証拠又はイ号製品の対比を行う必要がある。対比において、常に「一般消費者」という用語が出てくる。「一般消費者」は、その知識レベル及び認知力に基づいて評価を行い、対比の結果を出す。
Continue Reading 意匠対比における一般消費者の認定について

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引发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被认定为涉案财物,可能被追缴、责令退赔、予以没收或上缴国库;而对于案外人而言,因为被刑事案件牵连导致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如不能及时行动、有效辩护,也将面临损失或不便。实践中,有关涉案财产如何处理的需求与日俱增。
Continue Reading 除了自由,我们还可以关注什么——刑事涉案财物的辩护视角

登记权(Registration Rights)是VIE架构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中常见的一种投资者权利,登记权条款规定了投资者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登记其持有的股票。根据美国证券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公司或股东向公众出售证券前,必须向SEC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向公众出售任何证券。因此,登记权条款的目的是使投资者能够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纽交所、纳斯达克)自由交易其股票,实现退出。根据投资者是否有主动发起登记申请的权利,登记权可分为要求登记权(Demand Registration Rights)和共同登记权(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s),两者有以下区别:
Continue Reading TMT投资实践(三)——VIE架构登记权条款谈判要点

俄罗斯是重要的矿产开采、矿石加工以及矿产品输出国家,一直以来备受全球矿业市场参与者的关注。而在俄罗斯进行矿业投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对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联邦体系与地方机构的交涉、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制裁带来的项目融资方面的困难。

对中国矿业投资者而言,针对俄罗斯矿业领域的投资常以获取资源、承包工程为核心目标,辅以作为财务投资者参与的纯股权投资。而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必然是赴俄投资者在项目整个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文将对俄罗斯矿业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以及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中国矿业投资者提供初步指引。
Continue Reading 俄罗斯矿业投资:法律框架与核心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最高院担保解释》)[1]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典》和《最高院担保解释》预期对中国境内的贷款交易及其担保带来重大影响。而其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境内的贷款交易,境外[2]贷款人也应考虑《民法典》和《最高院担保解释》如何影响涉及中国法因素的跨境贷款交易。我们在下文列出从境外贷款人角度《民法典》和《最高院担保解释》对跨境贷款交易的一些主要影响。
Continue Reading 《民法典》及《最高院担保解释》对境外贷款人的影响

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的要求,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颁布了《债券纪要》,[1]明确了债券虚假陈述类案件的主要制度。但《债券纪要》的底层逻辑设计主要是仿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而必须指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制定于2003年,而直到2007年9月24日第一只公司债券才公开发行,所以《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是以股票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债券纪要》与债券市场可能仍存在一定“水土不服”,本文拟以《债券纪要》第22条规定的推定因果关系为切入点,做一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应对(一):债券虚假陈述应该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制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