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李雨濛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peng_kate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交换,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制。但是,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了竞争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不仅仅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决定,也包括其他协同行为。[2]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将根据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这些因素包括经营者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其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以及可否对一致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3]在竞争者通过信息交换达成协同行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相关竞争者达成了垄断协议。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组织架构,因其税务上的巨大优势和责权分配的灵活性,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常,作为财务投资者的LP(有限合伙人)和作为经营管理者的GP(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以借款、信托、基金等多种方式向基础资产投入资金,并在投资期届满后收回资金和盈余。

但随着整体社会经济形势的下行,越来越多的基础资产出现了兑付不能的状况。这个时候,作为上游投资者的有限合伙受到牵连,也就无法向LP进行盈余分配,乃至本金也难以退还。在这个时候,GP和LP的矛盾也会变得相当的尖锐。于是乎,市场上各种GP和LP的宫斗大戏屡屡上演。有集体堵GP大门的,有拉横幅上街“散步”的,自然也不缺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戏码。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打开这场宫斗大戏呢,且待金杜君慢慢道来。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3日,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高端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浙江大学隆重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特邀嘉宾有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研究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各院校研究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共300余人。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该主题以及“注册制改革理论与证券立法实践研究”、“注册制下的证券交易制度完善研究”、“注册制下的证券监管制度研究”、“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等进行研讨,最后进行会议总结及优秀论文的颁奖仪式。
Continue Reading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杭州召开——金杜多位合伙人做大会主题演讲

ByMalcolm Brennan and Alison Black  King & Wood Mallesons’Canberra Office

Tbrennan_mhe Treasurer, through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has been given additional power to scrutinise the sale of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ssets to private foreign investors, with a clear focus on national security.

The changes to the Foreign Acquisition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

作者:Malcolm Brennan  Alison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堪培拉办公室

brennan_m大利亚授予财政部长更大的权力,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严格审查面向外国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出售,并且审查重点将明确围绕国家安全。

《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修改将影响所有意欲投资澳大利亚国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上述资产涵盖各个类别,包括: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及排水系统;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网络及核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资产)。

此前,外国私人投资者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或各领地、甚至地方政府处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均无需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现此项豁免的范围大幅缩减。当投资者从政府机关处买入下列资产的土地权益或资产权益时,须面临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 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或
  • 对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持有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此类审查中从未有幸获得豁免,这将维持不变。同样,从政府实体手中收购《公司法》实体权益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豁免,这种状况也将维持不变。

全文阅读, 请点击此处

作者:萧乃莹(Minny Siu)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siu_m杜律师事务所、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ASIFMA)及摩根大通(J.P. Morgan)合著“跨境人民币市场准入方案与改革”报告。

该报告概括了跨境人民币市场现有的准入方案与改革,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高透明度的概述。此外,该报告还分析了近期部分市场趋势及发表了对部分新的主要准入渠道的展望。

合著者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萧乃莹(Minny Siu) 律师表示:“此报告的最吸引之处在于其体现了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步伐之快。而在高速发展的市场情况下,如何确保不错过境内人民币市场内任一准入渠道的最新位置和发展,也使得撰写此报告极具挑战性。”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By Liu Cheng, Simon Holmes and Michael Reiss King & Wood Mallesons

001Chholmes_s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acquiring businesses or entering into joint ventures with other parties may unexpectedly trigger an EU merger filing. This was clarifi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decision clearing the UK joint venture between China General Nuclear Power Corporation (CGN)

作者:刘成  Simon Holmes  Michael Reiss  King & Wood Mall

001holmes_s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并购或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时,可能将面临更高的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合并审查要求。欧委会在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与法电集团(“法电”)在英国设立合营企业的批准决定[1]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值得中国国有企业关注的是,欧委会在判断对一项交易是否具有管辖权及进行竞争评估时,不仅会考虑直接参与交易的国有企业,同时也会对其他国有企业的营业额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因此,中国国有企业参与的交易将更容易引起欧盟的合并审查。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国有企业需向欧委会提供大量的信息,导致申报前的商谈期间更为耗时(否则的话,交易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任何需向欧委会提交申报的交易必须得到欧委会批准决定方可实施集中。即使交易不存在竞争问题,欧委会也会对应报未报的企业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最高可达申报方在全球范围集团营业额的10%。

在欧委会合并审查过程中,对其他非交易方的国有企业的审查在确立管辖权和实质审查的两个阶段中尤为关键。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