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蕊 肖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汪律师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在上海自贸区向外商投资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规定[1]。根据这些规定,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项下的七类增值电信业务[3]在外商持股比例限制方面获得不同程度的放开[4]。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由50%调整至55%。与此同时,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在审批和设立流程上获得较大程度简化[5],并被允许向全国范围辐射提供相关增值电信服务[6]

2015年1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通告》”)[7],为外商在上海自贸区投资经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一步“松绑”。根据《通告》所述,上海自贸区将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达100%。
Continue Reading 经营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资股权比例可达100%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规业务组

2014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1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的出台,代表了中国政府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进一步加强。
Continue Reading 医疗器械行业面临新一轮洗牌

作者:Paul Starr  高峰 滕海迪 Peter Ng  金杜律师事务所

starr_pgao_fengteng_haidi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企业逐渐将其业务扩展至全球,并在建筑、能源、商业、环保等领域不断在国际市场开拓前沿项目。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面临如下法律问题:境外投资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税务筹划、外国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同时,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进程中,与海外合作伙伴、当地政府的争议数量也不断增加。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加大步伐“走出去”的同时正承担着日益增长的法律风险。本文将根据我们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中国企业如何化解境外商事纠纷进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中国企业如何化解境外纠纷

作者:徐晓丹 李洪川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xu_xiaodan外国人就业合规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难点和要点。我们总结了来自客户的若干FAQ,并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整理出如下简明扼要的答案,让你分分钟了解在京聘用外国人需要注意什么。
Continue Reading 在京聘用外国人FAQ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吴涵 卫凌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

ning_susanuntitled2014年12月4日,商务部在2013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限制性条件规定”,或“规定”)。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又称“合并救济(merger remedie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项交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商务部,可以决定对该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交易预期将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已经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了24起交易。考虑到对拟进行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将对交易方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引起相关市场或行业发展的变化,该规定的正式颁布不仅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意义重大,对于交易方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未来的市场经营也有重要影响。

为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10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剥离规定”),为资产和业务剥离类限制性条件制定了初步的实施规则。而此次颁布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并取代剥离规定,成为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现行规定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设七章,系统性地对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实施、监督、变更和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Continue Reading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作者:董刚 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董刚新段桃自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号)以来,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一直被视为2014年度财税政策制定的重点之一,受到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根据14号文,企业重组相关财税政策的完善将主要体现在如下四方面:
Continue Reading 企业兼并重组频获税收优惠支持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pliance Group

On March 7th, 2014,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Regulation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 On July 30th, 2014,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ssued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ver Retail of Medical Devices (“Measure”). On December 12th, 2014,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ssued the Standards for Quality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Standard”). The series of regulatory actions demonstrates China’s efforts to strengthen administration of manufacturers and retailers of medical devices and equipment.
Continue Reading Medical Device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re facing higher supervision

By Mia Qu and Sally Wang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Litigation Group

qu_miao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Chinese e-Commerce Research Center, by the end of 2012, the trading volumes of e-commerce market in China had reached 7.85 trillion. In 2013, it was 10.5 trillion and is expected to reach 13.4 trillion in 2014. From the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e-commerce websites, the top ten industries are: apparel, textile, agriculture and farming, digital household appliance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chemicals and plastics, food and wine, construction materials, hardware and tools, medical treatment and medicine. Along with this phenomen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online sphere is also facing a whole new series of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discussion of issu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Continue Reading Common Issu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and Enforcement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合规与证券诉讼团队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逐渐加大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因内幕交易被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旦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不但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证券市场禁入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如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调查,如何有效应对、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董监高乃至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等而言均至关重要。现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分享内幕交易调查的基本应对策略。
Continue Reading 面对证券内幕交易调查,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方榕 李小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fang_rong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因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购买服务,且《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直接指向 “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采购渠道和途径,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业界普遍认为《暂行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PPP模式的一剂强心针。
Continue Reading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