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榜单,金杜律师事务所在“非长三角地区本地律所(长三角地区业务)” 类别中入选。此次是金杜继入选“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华南地区 ”排名后,又一次入选“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孙玲(争议解决部)

 

 

 

我国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主体主要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规避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为矿山企业投资权益(包括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合同,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对于此类交易安排,应如何认定当事人转让行为的性质,即转让的到底是矿山企业的投资权益还是矿业权?尤为重要的是,在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对该些问题的梳理和总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者:张逸瑞(知识产权部)

 

 

 

近些年来,随着非同质化代币即NFT的出现及接连不断的新闻,其愈发走入大众视野,而最先走进NFT市场的便是艺术品。

2021年3月11日,随着一声落槌响起,佳士得首次拍卖NFT艺术品便以6930万美元成交(约4.5亿人民币)。在此之后,巨额的NFT艺术品交易不断涌现,NFT(英文全称“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称为“非同质化代币”),率先在艺术品领域“开花”,人们期待着NFT可以“结果”进而发挥出超越比特币等同质化代币的实质性作用。更有人提出NFT有望在未来成为最近热门的“元宇宙(Metaverse)”中资产数字化流转的发动机。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王帅(争议解决部)

 

 

 

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下称“309号文”)对矿业权租赁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矿业权租赁合同需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但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矿业权租赁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那么,未经审查批准是否会影响矿业权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文就此进行相应分析和讨论。

 

作者:宁宣凤 柴志峰 吴炜旻(合规业务部)

 

 

 

前言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更加依赖数字平台。平台经济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具有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应对疫情冲击、推动经济复苏等新动能。一方面,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也层出不穷,导致市场竞争失序,用户权益受损。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局”)近年来频频重拳出击,对多个大型平台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Continue Reading 知微见著平台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趋势

作者:沈国勇 王天龙(争议解决部)

企业舞弊行为长期以来都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如何进行企业反舞弊以及如何有效防范企业舞弊的发生成为了大家的共同关注点。本文就企业舞弊的现状、律师的反舞弊工作、企业反舞弊防控管理三方面展开讨论。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易李(争议解决部)

 

 

 

“承包”一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矿业权承包”的概念也早已有之。但矿业权承包是否有效,包括哪些类型,其与矿业权转让、租赁是何区别,在法律规定层面有着明显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特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纠纷解决提供有益思路。

作者:田文静 刘志陟 张琛(公司业务部)

 

 

 

在《巴黎协定》设定1.5℃温控目标,以及世界各国相继承诺“碳达峰”和“碳中和”时间表的背景下,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新能源项目投资机会已然成为投资人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作者:王兴华 刘宁 陈思乔(公司业务部)

 

 

 

在前面几回中,我们已分别介绍了并购协议中的救济措施、赔偿条款、陈述与保证等内容。在这一回中,我们将介绍一类被称为“承诺事项”(covenants)的条款。简单说来,这类条款约定了协议各方签约之后应该去做的事情(即所谓的“积极承诺(positive covenants)”)和不应去做的事情(即所谓的“消极承诺(negative covenants)”或“限制性承诺(restrictive covenants)”)。另外,从时间轴角度分类,可分为“交割前的承诺事项”(pre-closing covenants)和“交割后的承诺事项”(post-closing covenants)。在并购协议中,承诺事项条款一般集中作为一个章节放置在陈述与保证章节之后,但也可能会有部分承诺事项分布在协议的其它条款之中;在有些交易中,出于某些特别原因比如保密等,部分承诺事项还有可能放在披露附表(disclosure schedules)当中。

作者:郑银莹 蒋睿馨 戎冰玉(公司业务部)

 

 

 

新修订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新《海关信用办法》”)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随着近年来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推进,以及海关一系列“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管理措施的推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十分深远。特别是一旦落实“失信”,企业将面临诸多不利限制。对于“失信”这个话题,新《海关信用办法》共40个条文中,有14个条文的内容直接与失信有关,并且办法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制度变化最为突出。本文拟根据新规中失信企业管理制度的变化,重点探讨如何尽量避免落入失信,以及如果不慎“入坑”如何“自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