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吴涵蒋科

一、 引子

当格林尼治的时针指向2021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生效实施就已正式届满三周年。回顾这三年,在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以及各成员国数据保护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欧盟司法辖区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框架已渐趋成熟,并以一个统一体的姿态更加自信地向“数字主权”和“数字单一市场”的重要立法目标迈进。[1]三年来多个国家参考借鉴GDPR的立法技术,但更值得重视的是GDPR背后蕴含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和价值倾向可能将更为深刻地影响全球数字时代的发展与监管方向。

在地球的另一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顶层设计步稳蹄疾,将在不久后尘埃落定。[2]北京时间202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发布并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3]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我们不禁思考:应当如何站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视角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执法的走向?在数字化尚未完全落地,智能化提前进场的复杂经济和社会变革阶段,个人信息中蕴含的人格权益与商业价值应当如何在法律规范的下取得精妙的平衡?企业又该如何自如地应对其中潜在的挑战,化风险为动力、趁势而上挖掘数据价值把握竞争优势? Continue Reading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效果、理念及价值平衡 ——欧盟GDPR生效实施三周年比较与前瞻

2021年5月25日,新希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服务”,股票代码:3658)完成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港交所”)主板的全球发行和香港上市。本次上市的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3.80港元,募集资金约7.6亿港元。

新希望服务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综合物业管理及民生服务运营商,致力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非业主增值服务、商业运营服务及民生服务。

在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独家保荐人和其他承销商律师,为新希望服务在香港上市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新希望服务的成功上市是金杜香港股权资本市场团队近年承办的第7家物业管理公司的香港上市项目,其他上市项目包括2020年的建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的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鑫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2018年的新城悅控股有限公司。

本项目的主办合伙人为尹智伟,项目团队成员包括资深律师严嘉伟和郭颖珊、律师庾永昌、张乐麒和黄俊祺。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银理财”)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工银理财获准与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简称“高盛资产管理”)合作筹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简称“合资理财公司”)。合资理财公司将由工银理财与高盛资产管理共同出资设立,工银理财和高盛资产管理的出资比例将分别为49%和51%。

工银理财成立于2019年5月28日,是工商银行的一级全资子公司,也是全国首批获准开业的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投资银行、证券和投资管理公司。工银理财此次与高盛资产管理共同出资筹建合资理财公司,是工商银行和工银理财响应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参与全球竞争、与外资资管机构深化互利合作的重要战略举措。

在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工银理财的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了合资理财公司筹建阶段工作的各个环节。合资理财公司的获批筹建,是金杜成功参与理财子公司领域响应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又一代表性案例。

本项目主办合伙人为苏峥刘琳琳

 

 

2021年5月24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的2021年知识产权排名榜单中,在“专利”和“商标/著作权”全部两个领域获得一类事务所排名。这是自2013年金杜获得ALB在“专利”和“商标/著作权”领域一类事务所排名以来,第九年蝉联该荣誉。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团队连续第九年获评《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知识产权榜单一类事务所排名

作者:雷继平 李时凯  

引言: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其在确定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时,仍需满足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要件,但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要件认定又具有特殊性——过错推定,本文即尝试分析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针对过错要件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Continue Reading 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应对: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之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之抗辩

2021年5月20日,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ALB)举办了2021年中国法律大奖颁奖典礼。金杜律师事务所获得了包括“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奖”、“年度交易律师事务所大奖”在内的五个奖项。 Continue Reading 金杜获得《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奖”

作者:雷继平 王巍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针对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目前的《债券会议纪要》[1]《虚假陈述若干规定》[1][2]规定的是推定因果关系,被告能否推翻、怎么推翻这种因果关系,我们拟对此做一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应对(四):交易因果关系抗辩

作者:郭欢Meg、陈起超、董梦、刘姝倩、王丹,感谢周鑫宇教授、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实习生王君宜

一、引言

近30年来,全球气温上升速度加快,到本世纪末,如果全球气候升温达到2℃,海平面升高将达到36~87cm,99%的珊瑚礁将消失,陆地上约13%的生态系统将遭到破坏,许多植物和动物面临着灭绝的风险。因此,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全球气温上升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目标。[1]

Continue Reading 困境突围——光伏领域企业在危机中育先机(上篇)

作者:郭欢 胡梅 陈起超 董梦 刘姝倩 王丹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在本文的(上篇)中,我们从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现状切入,详细介绍了美国就中国光伏产业相关政策的由来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预测了其政策可能的走向。不难看出,光伏产业极有可能成为继新疆棉花事件后又一被重点关注的产业。

中国光伏产业如何在危机中育先机,为此,本文将在(上篇)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对相关企业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梳理,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帮助相关企业在获悉境外针对中国光伏制裁的舆论风向的同时,有条不紊地推进战略发展。 Continue Reading 困境突围—-太阳能光伏领域企业在危机中育先机(下篇)

2021年5月7日,惠而浦集团(NYSE:WHR)通过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惠而浦投资”)接受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格兰仕”)发出的部分要约,向格兰仕出售其持有的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600983.SH)(简称“惠而浦中国”)约31.1%的股份(保留19.9%股份);惠而浦中国第二大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向格兰仕转让其持有的惠而浦中国20%的股份(保留3.34%股份)。格兰仕在本次要约收购中共计收购惠而浦中国约51.10%的股份,取得惠而浦中国的控股权。在要约收购结束后,惠而浦集团还将与惠而浦中国签署一系列商业协议,就双方间长期商业合作做出安排。

Continue Reading 惠而浦集团通过接受部分要约方式向格兰仕出售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