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红霞 陶韬 张晓荣 金杜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作品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这些“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等往往成为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难点问题。2018年6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 (以下简称“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音乐喷泉)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本案就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及其作品类型进行了详细讨论,其思路受到了实务界和学界较为广泛的关注,本案因此被称为“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本文试图循着本案的分析思路,总结司法实践中认定“新作品”独创性及作品类型的规律。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卓丨从“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看“新作品”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