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ma_yanhui在海难事故中,如有救助人对船舶和货物实施救助,则各获救方应按照财产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而一旦救助报酬纳入共同海损理算,在各获救方应按照各自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对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由于救助报酬的分摊和共同海损分摊受不同法律调整,财产获救价值计算方式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导致货主实际承担的救助报酬的份额在不同的分摊机制下有所差别,还会对船东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在货物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和影响可能会非常的显著。我们曾经在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中代表海难事故中船载货物的国内货主方独立出庭参加了全部仲裁程序,并就英国法下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问题提出了意见,通过两审劳氏仲裁程序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成功地为当事人节省了数百万美元的救助报酬支出。本文试结合该案对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进行阐释,并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方式与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方式进行系统的比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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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慧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

duhuili日前,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122号文”),旨在调整《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中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相关的部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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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 Zhongsheng Lei Peng King&Wood Malles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untitledThe nature and products of some industries, like 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necessitate the incorporation of all essential patents related to the products into standards created by standardization setting organizations (“SSOs”). If they are to find buyers, manufacturers whether licensed or not must make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therefore u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 Because of this, SEP licensing has become a focus of attention from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around the world.

Before asserting their SEPs against infringers in China, aside from the usual risk of losing in court,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MNCs”) with strong SEP portfolios, should evaluate the restrictions on patent rights arising from the P.R.C. Anti-monopoly Law (“A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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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刚 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dong_tony01股权激励,一般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企业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或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其他权益,使被激励对象参与、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以期能为公司施展才智、长期服务。由于股权激励往往通过特定机制安排,使得被激励个人有条件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股权激励计划非常重要的考量,不仅与被激励个人的税后收益直接相关,也涉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合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税法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现行税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后者,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税务法规体系,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方法。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探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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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俊峰 王唯宁 黄凰 金杜律师事务所调查及合规争议

常俊峰历经三审,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正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审、二审、三审期间,法学界同仁各抒己见,对其中一些条款,或赞同,或反对,通过媒体、网络甚至直接上书,表达了对这部修正案的期待或担忧。现在,无论你喜欢或不喜欢,刑九已经在那里,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长达52条的修正案到底有哪些方面值得格外关注,我们摘要为您介绍。 Continue Reading 修正案九关注点解读

作者:尤杨 蔺楷毅 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信托配资业务概述

自2014年末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券投资市场行情一路高歌猛进,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场交易,证券投资资金规模迎来了一轮高速扩张。伴随着这股资本市场的“盛宴”,伞形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下称“伞形信托”)、非伞形的结构化信托计划也如雨后春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银行理财资金、民间资本借道信托进入股市,成为配资业务中信托参与的主流模式(以下称“信托配资业务”)。2015年4月,证监会明确表态,配资业务对股市波动有放大作用,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予限制,此时,市场上存量信托配资业务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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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chen_armstrong据媒体报道,中国银监会将重启银行业安全新规的实施,并已就修订后的新规征询微软、IBM、思科等西方科技公司代表的意见。这意味着今年4月暂停实施的《银行业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年度)》(以下简称“317号文”)和《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9号文”)将在修订后重新予以落实,以进一步推动和保护中国金融业的信息技术安全。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除317号文和39号文外,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和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都体现了中国对信息技术安全的重视。

鉴于修订后的新规尚未对社会公开,本文将基于此前317号文及39号文的规定,《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草案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内容,探讨并分析修订后的新规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设备与技术供应商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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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hang Baosheng Wang Ting Zhu Jinshu King&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zhang_baoshengRecently,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he “SSE”) and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the “SZSE”) restricted trading on 38 securities exchange accounts because of unusual trading behavior. This has caused widespread discussion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What is unusual trading behaviour? What are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unusual trading? In the event that a securities account has been found to have engaged in unusual trading and its trading is restricted, what are the legal remedies?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se question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law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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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东霞 杨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夏东霞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下称“新《行政诉讼法》”)。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来的第一次“大修”。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等十个方面进行修订。

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由于新《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施行时间较短,对于增设的具体制度及修改后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及适用等问题,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新法实施后,我们即代理了一起行政案件。本文将根据该案管辖程序的处理,探析《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就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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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chen_armstrong互联网金融作为与传统金融行业迥异的依托于互联网高科技平台的创新实践,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引发了大量投资者对于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型投资方式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诸多新型融资渠道,也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融资选择,对于社会与实体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为国家尚未对其架构起系统化的监管体系,相关立法与制度不够完善,该行业亦在粗放式的发展状态中产生了诸多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即是国家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不规范行为进行的一次整顿,本文主要结合该《通知》,针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相应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相比于不久前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通知》中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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