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江临 石磊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问题日益显现;扩大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关于保险资金入市的导向政策也逐渐明晰,但由于保险资金负债性的特点,运用保险资金必须遵循审慎决策、稳健安全的投资原则。以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为例,保监会在2010年和2012年相继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门槛要求、投资模式、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投资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鼓励保险资金入市的大环境下,本文旨在根据我们过往项目经验,介绍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为逐步开发该类新兴业务探索可鉴之路。 Continue Reading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近期,“互联网思维”一词受到热炒追捧,各行各业都在学习、研究和反思“互联网思维”究竟何为,以及对自己产业的影响,从而找到自己的“台风口”。尤其是众多饱受冲击的传统行业(包括律师行业),对于互联网对于本行业产生的影响是改善或是颠覆,如何应对,众说纷纭。本文拟对此发表拙见。

互联网的本质是什么?

要真正透视互联网,找到互联网思维在法律行业的映射,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思考互联网的本质是什么? Continue Reading 法律服务业的互联网思维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105号令”)的颁布与施行, 契约型基金作为冲破资管业务原先的牌照壁垒的重要资产管理载体, 已经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整个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新兴的基金募集形式与载体, 契约型基金文件的起草将对于明确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规范契约型基金的运作, 防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旨在言简意赅地阐释在契约型基金的文件起草中应注意的核心法律关注点, 以飨读者: Continue Reading 私募契约型基金文件起草要点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组

通过回顾近期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相关公司在危机处理时的表现和社会效果,我们感到有必要继续上期对食品安全法修订案的评析和去年对跨国公司应对危机处理的关注,就跨国公司如何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回顾和反思。反思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反应时机;回应态度;内部公关团队和官方新闻发布会等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反思:近期食品安全事件的危机处理

作者:丁宪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3年的统计资料(《2013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数据截止于2012年底),近十多年以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急速增长、远超其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下面的图表一是WIPO统计的五大局的商标申请数量变化情况,中国自2002年之后商标申请数量几乎以超过60度的斜率剧增,近几年甚至发展到近乎垂直。 Continue Reading 非驰名的商标应对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依法律及操作

作者:王建学 陈俊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由于国家鼓励产业并购重组的政策,外国投资者无法通常新设外商投资药品经营企业的方式进入药品经营市场,而只能采取收购持有合法牌照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方式实现商业计划。在这种政策背景以及新版GSP规范的双重作用下,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药品经营企业面临更多的交易风险,必须从交易流程、尽职调查等各个环节重点把关,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

自2010年以来,随着国家鼓励企业集中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新版GSP规范的执行,药品经营行业出现了新一轮的并购重组热潮,整个行业逐渐出现整合的趋势。这种市场环境一方面给外资进入中国药品经营市场带来了机遇,同时亦对外资并购中国药企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拟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药品经营行业的外国投资者来说,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及政策下对目标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实现文化融合以及本土化经营,如何使资本优势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并获得协同作用,成为了新的难题。 Continue Reading 外资并购药品经营企业特殊问题探析

By  Zhang Shouzhi  Hu Ke  and Xu Beibei  King&Wood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Being the world’s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and largest emitter of greenhouse gases, China started in 2009 an ambitious campaign, largely on its own initiative, to reduce its carbon intensity (measured by emission per unit of GDP) by 40-45% in 2020 from 2005 levels. The 12th National Five-year Plan set two mandatory goals of reducing energy intensity by 16% and reducing carbon intensity by 17% in the term of 2011-2015.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taking measures to further adjust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to optimize energy structure, to improve energy efficiency, and to control energy consumption an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On 29 October 2011,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NDRC”) issued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the Pilot Trading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according to which that Beijing, Tianjin, Shanghai, Chongqing, Hubei, Guangdong and Shenzhen would start pilot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From 2013 to 2014, the pilot provinces and cities (the “Pilot Regions”) have respectively developed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 set out management and trading rules, and launched the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s; moreover, in July 2014 Beijing, Tianjin, Shanghai, Guangdong and Shenzhen completed the first compliance audit after regulated emitters surrendered their allowances. Continue Reading China’s Pilot Carbon Markets at a Glance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 105号令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5号令的颁布,,标志着证监会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业务”)这一业务模式终于构建了基本的、统一的监管标准。此前,证监会监管下的资管业务并无统一的监管标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遵循着完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自为战。 Continue Reading 私募基金新规迎来资管业务新格局

作者:何薇 王亚西 金杜律师事务所IP诉讼

随着我国跨境技术贸易的活跃发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涉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仲裁具有私密性和可以跨境执行的特点,许多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实践中,有大量的涉外技术合同都订立有仲裁条款,当事人约定将与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仲裁中,常见的纠纷有被许可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被许可方披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许可方的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权能体现为对构成权利客体的技术或商业资源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对权利人而言,限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是实现其权利的必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已经确立了“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制度,在诉讼前及诉讼中以禁令的形式为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但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由于仲裁法律对禁令缺少明确规定,并且仲裁庭不具有作出禁令的权力,使得仲裁当事人难以获得禁令的救济,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将就仲裁中适用禁令的法律依据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商榷。 Continue Reading 禁令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适用问题

作者:王立新 王鹏 陈少珠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可包括:(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1](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2](3)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3](4)登记备案;[4](5)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5]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Continue Reading 私募新规,划清与非法集资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