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由于二者在金融生态链系统中能形成上下游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两个行业的融合和发展,在市场上催生了联接两个金融领域的多种经营模式和一大批新型业务平台。纵览市场发展现状,融资租赁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通常是两种情形,一是变现资产,一是融入资金,作为新生事物,其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下文试作简要分析。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牵手”互联网金融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由于二者在金融生态链系统中能形成上下游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两个行业的融合和发展,在市场上催生了联接两个金融领域的多种经营模式和一大批新型业务平台。纵览市场发展现状,融资租赁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通常是两种情形,一是变现资产,一是融入资金,作为新生事物,其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下文试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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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荣 苏娅楠 杨明喆 安筱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部
近年来,由于国家原则上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其中,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所谓“路条”,是指有关行政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项目的稀缺性。
Continue Reading 如何规范光伏“路条”的潜规则?
自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来,中央[1]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PPP模式的法规政策,一时间使得PPP在我国备受追捧。
然而,关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内涵,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说法。PPP在我国官方又被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虽然这两个定义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揭示了PPP的内涵,即在传统由政府负责投入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Continue Reading PPP模式在片区开发中的应用
天线宝宝是迪斯全球有限公司(原名拉格道尔有限公司)与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子公司合作制作的幼儿电视节目。该节目于1997年至2001年通过英国广播公司(BBC)在英国首播,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成功,获奖无数。自开播以来,该节目已在全世界通过35家不同的广播媒体在120个国家播放。中国中央电视台随后引进天线宝宝电视节目,于2002年2月11日开播。一经播出,该节目同样受到中国幼儿及家长的喜爱和持续的关注。与电视节目相关的节目光盘、图书、毛绒玩具、儿童服饰等周边商品亦同时推出,同样受到追捧。天线宝宝(TELETUBBIES)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和卡通人物形象名称迅速在中国广为知晓。
在广东经商的个人楼繁荣在天线宝宝节目播出不久的2002-2004年间先后抢注了多个天线宝宝(TELETUBBIES)文字和图形商标,迪斯全球有限公司对这些恶意抢注的商标分别提出异议、争议、无效等法律手段,其中包括对第4249617号“
”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迪斯全球有限公司争议申请的理由之一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损害迪斯全球有限公司对天线宝宝(TELETUBBIES)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知名卡通形象名称享有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撤销被申请商标的注册。
Continue Reading 天线宝宝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知名卡通形象名称受到保护
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6号公告”)。公告是继此前跨境费用支付管理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之后,国税总局在发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管理理念基础上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关联费用支付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而如果测试中出现了16号公告列举的特定情况,企业就可能面临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结果。相应的测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廖司长在经合组织原有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6项测试”标准,重点关注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受益性。除此之外,公告也提出了对于费用支付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的要求。
公告一出,业界一片惊叹之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我们认为,从加强国际反避税管理的角度,16号公告秉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一贯思路,也为未来的具体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引,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以下的讨论,澄清我们在理解公告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Continue Reading 转让定价新规如何使100元支付费用变成125元的成本?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新闻回放:
2015年2月14日,大连海关发布消息称,该关日前成功查获一起特大走私牛肉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经查,该团伙主要经营肉类、水果、海产品等国际贸易以及经营冷库等产业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调查发现,该团伙将产自于美国的牛肉伪报品名或伪报原产国进行走私,并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骗取通关。(来源:2015年2月14日 中国新闻网)
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将肉类制品走私尤其是疫区肉类制品走私,作为“绿风”行动“四大战役”之一,予以严厉打击。
2014年12月,海关总署再次部署,要求全国海关开展严厉打击牛肉走私专项行动,进一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肉类制品走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维护经济贸易秩序。同时,海关将继续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有关地方监管部门,针对牛肉等肉类制品产品的边境偷运走私、非法仓储和销售等,开展集中清查,落实综合治理。
截至目前,除了自理报关进口的内资企业以及肉制品加工厂商以外,同行业内部分世界知名贸易商及其在华设立的贸易公司、工厂等也被要求配合海关调查。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加大疫区肉类制品走私打击力度
201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由于海事法律关系有很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之处,船舶作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因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专门对扣押和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对《规定》中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保全和民事执行的特殊规定进行解读和评析。
允许重复扣押船舶,且申请拍卖船舶不受申请扣船顺序的限制
《规定》第2条规定,“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该条明确肯定了同一或者不同海事法院可以基于不同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对同一船舶重复采取扣押措施,而且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也不受申请扣押船舶的顺序的限制,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轮候制。此外,按照《规定》第1条,重复扣押船舶的方式不限于限制船舶营运,也包括限制船舶处分、抵押,即通常所说的“活扣押”。
Continue Reading 扣押与拍卖船舶中的特殊规定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税务组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9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此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根据会议的信息,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将负责开展针对QFII和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的所得的税收专项清理活动,相关活动涵盖的范围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中国税务局将对QFII/RQFII展开追征税款专项清理活动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按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原则上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将其流转严格限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1)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0条);以及(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移(《土地管理法》第63条)。
由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如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使用权人。这种非市场配置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不仅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增加了土地流通环节、阻碍了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也积累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规避上述诸多弊端,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土改政策,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当属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赋予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客体资格,同权同价的权力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Continue Reading 新一轮土改试点亮相
近来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下,相关法律研究也很火热。但这些研究多是围绕“四条红线”[1]进行阐述,解决的主要是合规性问题,鲜有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对交易层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我们近来接触了几个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债权(包括货款、贷款和租赁应收款)转让提供服务,这对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大有益处。我们在此以贷款转让[2]为例,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涉及的几个交易层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分拆转让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一般都涉及将债权分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除原始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手交易以外,还会有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二手交易。分拆转让通常是将债权按比例转让给不同投资者,以贷款为例,即是将不同比例的贷款本金以及该等本金可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
Continue Reading 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层面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