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是从专利方案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角度抽象概括出的一类专利。在这类专利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方法流程,而方法权利要求中每个步骤分由不同的主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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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作出成立以来首例专利确认不侵权案终裁并细述类案受理条件, 金杜助力萨驰终审胜诉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成立以来的首例专利确认不侵权案做出终局裁定。金杜代理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简称“萨驰”)在最高法院赢得由VMI荷兰公司(简称“VMI”)和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简称“固铂”)提起的专利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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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知卓 | 侵权改编还是合理使用?
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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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不正当竞争法》下,对企业名称保护做了哪些调整?
作者:刘军 龙华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对知名的企业名称实施“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将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或简称注册为商标或者字号,该等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还对企业名称的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反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93年公布和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反法》)相比,《新反法》第六条第(二)项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作出了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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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划重点丨知识产权如何顺利“通关”?
作者:冯晓鹏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顾问
跨境电商网络虚拟化、交易远程化的特点让部分商家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问题上产生了“搭便车”的侥幸心理。但跨境电商不是法外之地,中国海关以及众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已经愈发重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余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4205.82万余件,截至2016年底,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达27873项,占全部生效备案的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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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Prev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Social Media
By He Fang King & Wood Mallesons’ Diapute Resolution group.
In today’s mobile internet era, social media channels such as Weibo and WeChat have become an essential tool in most enterprise companies’ marketing arsenals. However, enterprises often fail to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copyright issues when operating their official accounts. The 2016 White Paper on WeC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released by Tencent, shows that there were more than 13,000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laints relating to WeChat during 2015, of which more than 40% were copyright-relate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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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驰案尘埃落定,美国司法管辖的“长臂”也有定论?
作者: Meg Utterb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 Tara J. Plochocki Lewis Baach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简称“中行”)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收到法院传票,所涉案件是由古驰(Gucci)、巴黎世家(Balenciaga)、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葆蝶家(Bottega Veneta)等奢侈品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原告要求中行提供被告造假者的中行账户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存放在中国境内的文件。中行声明反对原告的诉请,称未经授权披露客户账户信息将使中行违反相关中国法律。就在上个月,这场耗时五年,中行旨在力争保护客户隐私并遵守中国法律的拉锯战宣告终结。这五年间,中行两次上诉,两次被裁定藐视法庭,还在中国就此单独提起诉讼。2015年1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高了因中行不服从法院指令而产生的罚金。该法院出具一份指令,对中行处以每日5万美元的强制性罚金,直至中行遵从传票要求为止。截至2016年1月20日,罚金已高达100万美元,中行最终屈从,提交了来自其中国境内机构的7000多页相关文件。尽管仍不同意中行对某些文件拥有特权,但古驰于2016年4月8日告知法院,古驰已解决了与中行之间的争议。
古驰案提供了一些未来如何与美国法院打交道的启发。今后,美国法院很有可能继续要求案件相关方提交在美国境外受法律保护被禁止披露的信息,在案件或传票涉及某一实体故意利用美国代理银行账户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还可能主张其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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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守为攻——巧用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模糊性,容易使得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产生投机心理,使得知识产权有被部分权利人滥用的可能。笔者系2003年中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被告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彼得兔Peter Rabbit”不侵权)的代理律师,自首例的“彼得兔”案发生以来的十多年里,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践不仅在司实践中获得长足的进展,而且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都有所确立其“操作 标准”。然而, 一般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在诉讼程序上由被警告的侵权人先行提起, 而本文作者评述这起典型案例,是被控侵权人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作者系该公司代理律师) 巧妙地在原告起诉侵权之后,充分利用了法院要求的诉前调解程序,易守为攻,成功使另一案件当事人美泰资本公司在其作为原告最先起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根本丧失了其程序优势并导致其最终放弃了实体权利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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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跨界保护探讨
2014年8月,知名网络大神方想的《不败王座》一字未写,就被37游戏以高达810万元的价格拍得其手游改编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只关乎到版权问题,更为关键的是版权该如何界定。在我们过去认知中版权很好区分,电视是电视,网络是网络,传统知识产权管理的类型(专利,商业秘密,商标,域名,著作权)也易于辨别。
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存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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