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为平衡美国232措施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维护中国国家和产业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税委会[2018]13号文),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4月2日起,对7类共128项商品加征关税,其中,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15%,猪肉及制品等8项商品加征关税25%,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清单,建议对来自中国的1300种商品加征25%的关税,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航天航空、机器人、医药、机械等行业的产品,年进口值约500亿美元,中美贸易战全面拉开序幕。在这场硝烟味浓重的贸易战中,中美双方祭出的都是“加税”的重磅措施,而其实施的关键则是原产地问题,即上述税委会文件中强调的“原产于美国”的特定商品,同样的,美国232措施针对的同样是“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那么,如何认定有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或者中国,就成为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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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信用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7日以第237号海关总署令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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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丁婕 陆婷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新能源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国务院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作为一项大力推动、突破发展的重点领域。事实上,国务院在2012年制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提出了新能源汽车行业具体的产业化目标:到 2020 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 200 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 500 万辆。之后,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补贴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全方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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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B公司为某外资精密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于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一直从事零部件进口、组织及销售业务,境外供货商为A公司。2017年4月开始,为了进行新产品的量产,B公司开始进口部分新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此外,按照约定,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金额相当于其新产品销售额的5%。 
Continue Reading 海关预裁定——从法规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