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陈婧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ye_bill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6号公告”)。公告是继此前跨境费用支付管理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之后,国税总局在发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管理理念基础上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关联费用支付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而如果测试中出现了16号公告列举的特定情况,企业就可能面临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结果。相应的测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廖司长在经合组织原有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6项测试”标准,重点关注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受益性。除此之外,公告也提出了对于费用支付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的要求。

公告一出,业界一片惊叹之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我们认为,从加强国际反避税管理的角度,16号公告秉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一贯思路,也为未来的具体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引,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以下的讨论,澄清我们在理解公告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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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新闻回放:

2015年2月14日,大连海关发布消息称,该关日前成功查获一起特大走私牛肉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经查,该团伙主要经营肉类、水果、海产品等国际贸易以及经营冷库等产业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调查发现,该团伙将产自于美国的牛肉伪报品名或伪报原产国进行走私,并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骗取通关。(来源:2015年2月14日 中国新闻网)

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将肉类制品走私尤其是疫区肉类制品走私,作为“绿风”行动“四大战役”之一,予以严厉打击。

2014年12月,海关总署再次部署,要求全国海关开展严厉打击牛肉走私专项行动,进一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肉类制品走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维护经济贸易秩序。同时,海关将继续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有关地方监管部门,针对牛肉等肉类制品产品的边境偷运走私、非法仓储和销售等,开展集中清查,落实综合治理。

截至目前,除了自理报关进口的内资企业以及肉制品加工厂商以外,同行业内部分世界知名贸易商及其在华设立的贸易公司、工厂等也被要求配合海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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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ma_yanhui201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由于海事法律关系有很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之处,船舶作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因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专门对扣押和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对《规定》中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保全和民事执行的特殊规定进行解读和评析。

允许重复扣押船舶,且申请拍卖船舶不受申请扣船顺序的限制

《规定》第2条规定,“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该条明确肯定了同一或者不同海事法院可以基于不同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对同一船舶重复采取扣押措施,而且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也不受申请扣押船舶的顺序的限制,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轮候制。此外,按照《规定》第1条,重复扣押船舶的方式不限于限制船舶营运,也包括限制船舶处分、抵押,即通常所说的“活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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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税务组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9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此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根据会议的信息,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将负责开展针对QFII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的所得的税收专项清理活动,相关活动涵盖的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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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荣 苏娅楠 安筱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fan_kathy根据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按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原则上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将其流转严格限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1)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0条);以及(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移(《土地管理法》第63条)。

由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如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使用权人。这种非市场配置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不仅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增加了土地流通环节、阻碍了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也积累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规避上述诸多弊端,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土改政策,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当属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赋予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客体资格,同权同价的权力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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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雪立 张宁 杨晓荃 卓海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cheng_xueli近来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下,相关法律研究也很火热。但这些研究多是围绕“四条红线”[1]进行阐述,解决的主要是合规性问题,鲜有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对交易层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我们近来接触了几个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债权(包括货款、贷款和租赁应收款)转让提供服务,这对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大有益处。我们在此以贷款转让[2]为例,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涉及的几个交易层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分拆转让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一般都涉及将债权分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除原始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手交易以外,还会有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二手交易。分拆转让通常是将债权按比例转让给不同投资者,以贷款为例,即是将不同比例的贷款本金以及该等本金可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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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立宇 陶永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jin_denning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相关的议题不可避免被提上国家政治议程,从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便可见一斑。为实现这一目标,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执行必不可少。因此,重点关注“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要求加快建立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环保法执行不是棉花棒”,显现了本届政府对环保执法的决心。我们相信,环境保护与依法治国之结合,将会使环境司法逐渐成为整个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果不其然,2015年伊始,环境司法便大事连连: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前所未有的处罚力度广受社会关注。此外,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公布,泰州1.6亿余元“天价赔偿”公益诉讼位列其中。可见,环境司法已经随着国家环保法律体系的深化,进入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及私益诉讼共同发力的新常态。对企业而言,曾经习惯的“野蛮生长”——粗放型发展模式将无法持续,而如何在新常态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则成为了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新课题。因此,我们撰写系列文章,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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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萍 姚丽娟 冯彩红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

xu_ping2015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正式发布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目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投资目录》作为中国政府外商直接投资管制的核心文件,明确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并就特别行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及其与中国企业的合作模式。自1995年颁布之后,《投资目录》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此为《投资目录》的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修改规模较大的一次,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刚刚发布的2015年中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投资目录》的此次修订,也回应了市场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的期待。2013年,中国在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并率先参考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做法,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以取代《投资目录》,之后又在2014年再次修改负面清单,将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从190条减少至139条。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仅适用于自贸区领域,市场一直期待上述示范效应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能有更进一步的深度改革。虽然《投资目录》尚未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但其对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放宽力度也堪比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
Continue Reading 新版投资目录释放哪些政策信号?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银行部

2014年9月3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及科技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9号文,下称“39号文”)。作为落实39号文的实施细则,银监会办公厅随后又于2014年12月26日,与工信部办公厅共同印发了《银行业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年度)》(银监办发[2014]317号文,下称“317号文”)。39号文和317号文(以下合称“银监会新规”)旨在加强我国银行业乃至金融行业的信息安全,并为银行设定了一系列相关任务和指标,从而也引发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监会新规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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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旧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出台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新指引》”)。《新指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旧指引》同时废止。我们就《新指引》对《旧指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如下梳理。
Continue Reading 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