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金融秩序的监管力度一直未曾松懈。近期,监管部门在网络小贷、数字货币等领域的一些举措,也频频传递着监管再度升级的信号,更触动着金融科技从业者的神经。11月6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进一步明确提出,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及时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则,确保金融科技业务在业务合规、技术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有章可循,解决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Continue Reading 监管浪潮下金融科技刑事风险再审视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等方式实质性参与到公司事务的管理中,然而《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知情权对有限合伙人更显重要。有限合伙人知情权主要规定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相较股东知情权,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和案例相对有限,在此情况下,常常引发如下争议: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权?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新规”)因新增关于“职业放贷”所涉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使“职业放贷”成为近期社会热点。本系列文章第一篇《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一):“职业放贷”认定标准探析》对依据哪些因素可以认定相关资金融通行为构成“职业放贷”进行了探讨,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将进一步对“职业放贷”的法律责任进行剖析。
Continue Reading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二):“职业放贷”之法律责任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新规”)已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施行。新规针对2015年旧司法解释施行后出现的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来的巨大融资压力,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宗旨,在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调整。其中,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限制“职业放贷”行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等诸多亮点引发了行业广泛热议,对企业的资金融通行为亦将造成深远影响。我们将结合实务,围绕前述部分修正内容进行系列探讨。
Continue Reading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一):“职业放贷”认定标准探析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中,投资者常会通过红筹架构,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通过多层境外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的股权。在境内层面,则以WOFE为境内外连接点,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搭建VIE架构,实现境内投资经营的目的。典型投资架构如下: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三):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所涉控制权诉讼维权策略有哪些?

栏目编者按:随着国际贸易、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跨境争议,国际仲裁是公认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程序有着巨大的不同,且更加繁复,使得不熟悉国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处于天然的劣势之中。金杜的国际仲裁团队成员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特别行政区、悉尼、墨尔本、珀斯、伦敦、马德里、布鲁塞尔、迪拜、东京、纽约和硅谷。“国际仲裁微课堂”系列文章由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国际仲裁团队成员联合撰写,内容涵盖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从国际仲裁从业律师的角度,为读者介绍国际仲裁知识及分享经验。如能对国际仲裁参与人起到增益作用,我们将倍感鼓舞。本系列文章将在金杜研究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欢迎关注。
Continue Reading 国际仲裁微课堂 |(九)仲裁员的费用

作者冯慧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义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义务,作为“买者自负”的前提,在“卖者尽责”的原则性要求下,债券发行人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债券持有人或投资者可主张发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我们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法律基础,结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债券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务,厘清发行人因虚假陈述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Continue Reading 债券纠纷:《债券会议纪要》背景下的发行人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

作者:王囝囝 郝朝晖 李盛 争议解决部 律师事务所

 合伙型基金退出时,合伙人之间可能因存在争议而无法自行组建清算组或虽然组成清算组却无法顺利完成清算。这便引发合伙型基金可否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司法清算的问题。我们曾代理过一起非常罕见的合伙型基金司法清算的案件,开创上海市指定第三人担任基金清算组负责人的先例,案件在其他诸多方面都在上海地区乃至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和创新意义。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二):合伙型基金可以进行司法清算吗?

继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也生效实施,当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损失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做出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定。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续释法,体现了国家织密法网、重拳出击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
Continue Reading 如何挽回损失——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困境与突破

上一篇文章《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法律边界》提到,《网络安全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收集个人信息应征得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实践中,取得被收集者同意一般系通过授权接入或者用户自行填写等方式实现。
Continue Reading 数字治理与数字犯罪系列 | 个人信息收集中的授权效力认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