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资管新政”打开混业经营之门

2012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后又在10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试点办法》。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证券、保险、期货、银行四大金融行业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真正实现了混业经营,“大资管”时代来临。多种类型的金融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财富理财计划、信托投资计划等,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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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ul Schroder 熊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多数非洲国家尚未试图对来源于中国的投资进行监管。与之相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的资源大国都非常重视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也正因如此,我们尚未见到过任何卖方在其与投资方/买方之间的可能被非洲的监管者质疑的合同安排中,加入免受监管干预的保护机制。这与我们在其他司法辖区观察到的趋势并不一致。我们预计,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干预风险,这一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有关国家对于他国购买本国日渐减少的自然资源的态度

大多数资金极度短缺的非洲国家都非常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包括由中国官方进行的投资和对消耗性自然资源的投资。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在非洲投资的一大优势在于非洲政府并不将中国视为西方殖民者。中国还在国家层面上为非洲各国提供优惠贷款或基础设施,以换取资源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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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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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149号文”的颁布令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工作全面市场化,由此为证券服务领域的各方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机遇。

“149号文”前,保荐机构和投资人等依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或类似的文件来判断上市公司的环保表现,“149号文”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公司的上市律师是否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律师事务所能否开展环保核查业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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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iang Junlu    King & Wood Mallesons’ Labor & Employment Group

Since 2000,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been responding to the call of the “going out” strategy of the State to conduct overseas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ver ten odd year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have increased noticeably in number and are considerable in scale. Howev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results were often unsatisfactory and there were even many unsuccessful cases. As for risks of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in addition to traditional political risks, financial risks, operating risks and so on, the impact of labor problems in target countries on the success of merger and acquisi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ree cases of overseas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striking a reef”, this article warns that Chinese enterprises trying to “go out” should attach full importance to labor problems in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Continue Reading Study on Labor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Outbound Strategy in China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大数据小额贷款、众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六种经营运作模式,对各项具体经营模式中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和原则,目前尚缺乏直接对应的法律依据,对此,我们拟提出若干建议,供实务中参考。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金融的民事责任风险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1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14]49号公告, 以下简称“49号文”)以及与之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前述各项合称“证券化新规”)。

 与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 以下简称“证券化旧规”)相比, 证券化新规在许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突破。由此, 我们对证券化新规的核心变化要点, 进行了如下梳理。
Continue Reading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新旧规定对比

作者:熊进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井喷式”发展,根据商务部的预计,明年(2015)中国对外投资的规模将首次超过利用外资规模。[1]澳大利亚是中国企业“出海”最早“登陆”的国家之一,也是仅次于美国的中国海外投资第二大目标国。矿业无疑是澳洲吸引中国投资最多的行业——尽管受到市场需求下降、碳税政策、资源替代国涌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对澳洲矿业的投资额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仍占投资总额的绝大部分。

过去几年中,中国企业对澳矿业投资项目遭受损失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一度影响了中国投资者的信心。但近一两年以来,根据我们的观察,一些中国投资者已经具备了在澳洲成熟市场上实施复杂跨境交易的经验和能力,实施了相当成功的交易。本文中,我们将透过最近一宗备受瞩目的交易——宝钢联合体对Aquila的收购,对在澳成功进行矿业并购项目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Continue Reading 从宝钢联合体对Aquila的收购看中国对澳矿业投资的成功要素

作者:董刚 章慈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伴随着“沪港通”股票交易于11月17日正式开启,投资者关心的沪港通下的税收政策也得以明确。上周五(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中,不少免税政策力度较大,超出投资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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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守志 何薇 陈军 胡科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2015版规则”),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2012版规则”)进行了修订。2015版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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