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4 November 2014,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AIC”) published a decision in which it found that the Pizhou branch of the Xuzhou City Tobacco Corporation (the “Pizhou Tobacco Branch”) had abused its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tobacco wholesale distribution market by treating customers of equal standing in a discriminatory manner.  The SAIC found that the Pizhou Tobacco Branch had violated Article 17 of the PRC Anti-Monopoly Law (the “AML”), which prohibits business operators in a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from engaging in abusive conduct that eliminates or restricts competition, and it imposed a fine of RMB 1.7 million.

We set out in this article some points that are of particular relevance to undertakings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ML in evaluating the legal risks of conduct which may constitute an abuse of a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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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12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部在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了“贸易纠纷应对和解决交流研讨会”。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近期因“走单、走证、不走货”贸易等贸易融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纠纷通常具有牵涉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性问题较多、法律适用不一致等特点,在解决过程中,往往需要有整体方案策划,且方案中各环节紧密衔接,才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应多方面客户的需求,金杜举办此次交流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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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anessa Docherty Karen Bulter 金杜律师事务所

Vanessa TherrodeKaren Butler-Libdeh改革的关键因素

2008年3月,Bear Stearns (贝尔斯登)股价大跌,其破产传闻对美国金融股带来了巨大冲击;同年9月,Lehman(雷曼兄弟公司)也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濒临破产;与前二者相比,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美国国际集团)也许是幸运的,受到政府“保释”免遭破产厄运。而这一系列金融危机事件的影响依然在不断扩大,动摇了全球金融体系。

究其根本,2008年美国金融风暴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失灵,具体表现在场外市场交易信息不透明、对主要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危机初期的预警信号。经历了此次风暴的洗礼,许多国家包括欧盟意识到了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需要考虑风险集中的程度及主要交易对手的违约可能对系统稳定性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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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曰耀 戴牧 胡琬菲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随着中国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日益严峻,中国政府对于开发、部署新能源和新能源技术高度重视。其中,光伏行业作为新能源的代表性行业,在近五年来得到了国家和社会资本的庞大技术和资金投入。从国内外商业实践看,优质的光伏项目能够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同时在建设和发电环节,对于环境的污染几乎为零,具有经济和环保的综合性效益。近一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3]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针对光伏电站发展制定了因地制宜的电价补贴政策。国家扶持光伏电站发展的举措,向社会及企业传递了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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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新 吴冬妮 关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尽管我国大量民营企业已经通过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实现了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但由于监管机构一直持审慎态度,民营企业在机构准入的路上仍然步履蹒跚。随着国家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一问题,陆续发布了多个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文件。2014年3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五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分别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下一步银监会将依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再正式提交筹建申请。待第一批试点取得经验,并总结评估后,再逐步推进。[1]

千呼万唤始出台的试点名单出台,标志着民营银行正式开闸。首批民营银行名单已经尘埃落定,各地民营企业也密切关注最新动向,积极开展筹备工作,为争取入围第二批、第三批作好准备。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地设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民营银行,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
Continue Reading 设立民营银行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田文静 Meg Utterback, Paul Starr, James Forrest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30年来,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模式“)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基础设施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电站、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地铁、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公益型和运营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项目模式,私营组织为公共部门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因此获得合理回报,公共部门则缓解了资金压力并将项目风险转移给私营组织。根据公共部门和私营组织的投入及合作程度,以及双方之间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模式可进一步分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即“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即“BOO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即“BOT模式”)等多种类型。

PPP项目模式的参与方众多,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人、EPC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原材料供应商等,相互权利义务及合作关系复杂。投资者在PPP项目模式下几乎承担了从提出项目建议、进行特许权协议谈判、项目融资、与EPC承包商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招标和谈判、竣工验收、项目投入商业运营、运营维护并最后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工作。这些特点决定了投资者采用PPP项目模式“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比传统工程承包模式(例如EPC模式)更多的风险。
Continue Reading 境外PPP项目模式的风险管控

作者:梁燕玲 裴修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外企高管王先生猝死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但王先生的妻子认为他死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工伤,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期为工伤认定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意见。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某外企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北方区财务经理,暂居在北京。去年5月28日,王先生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5月30日,王先生在其住处的卫生间内死亡,死因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但不排除猝死,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判断高管工伤案件中的“三工”要素

作者:叶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资深律师,与初、中级律师不同,除了继续提高自己的律师业务能力外,也需要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市场开发能力,并决定是否要向合伙人方向发展。因此,资深律师群体目前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情商。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我认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真诚,不要媚上欺下,而应当一视同仁。

在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要想比较容易的成功,其实应当要平等对待你身边所有的人,因为你不知道谁会给你带来客户或其他业务机会,他或她很有可能是你的秘书,甚至是实习生。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口碑,需要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员之间进行传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行业特色:说白了,我们从事的是服务行业,服务于我们的客户。
Continue Reading 为资深律师的“下一站”做好准备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于2014年10月31日成功发行4亿股境内优先股,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成为我国推行优先股试点后,首家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于2014年11月2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农业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优先股发行。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境内首单优先股发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Continue Reading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