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办法”),取代2006年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旧办法”)。
对于旧办法中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新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删除了从事社会业务的外资财务公司(这一机构类型已经取消)的内容。新办法还加强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衔接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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