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现行的准入政策中被定义为“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例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产品”[1]

新能源汽车对于整个中国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环境和能源压力、加强国际竞争优势[2]等有着重要意义[3]。就中国现行的产业政策以及发展规划来看,新能源汽车领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其本身属于中国工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汽车工业,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参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要求[4]和限制[5];二、新能源汽车属于中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企业享受一系列的财税金融[6]政策扶持[7],也被视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8]的关键路径[9];最后,新能源汽车产业涉及技术研发[10]、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动力电池回收等多个环节,投资者需要深入了解各个环节适用的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ontinue Reading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及外资并购

作者:马天宁 蔺志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2014年7月,对于红筹架构企业和从事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注定是不平静的一个月。继37号文之后,国家外管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6号 )(“36号文”),对原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有一定突破。

36号文对142号文到底有何突破?对于红筹架构企业有何实质意义?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简要的梳理。 Continue Reading 解析外管局36号文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影响

作者:胡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如今,律师业务的范围相比从前已经扩大了很多,比如国际投资与贸易、国际争议解决以及为境外客户提供法律环境综合评价的咨询等涉外业务不断增加,因此对中国律师的英语水平和其他综合素质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中国律师要想适应不断开放的法律市场,英语,尤其是英文法律文书的撰写是律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用英文起草文稿,审核英文文件等等,都是涉外法律人士的日常要务。而这些看似基础的英语文书工作其实更能显示法律英语的专业素养,因为在工作当中,有很多常见的细节问题是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诸如法条引用、英文缩写、首字母大小写及标点的合理使用等这些所谓的“小”问题。今天,我们将就上述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您将英文法律文书写得更加专业、更加地道。 Continue Reading 法律英文写作中最应注意的六个细节

作者:楼仙英 朱健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亟待明确电子商务中平台服务商、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消费者和用户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在中国境内有效的贸易行业标准,特别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商品理赔活动的行业标准。为此,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于2014年7月1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组织起草的《电子商务商品理赔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系根据商务部《2014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商办流通函[2014]第191号)的要求起草,正式通过后将成为一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商品理赔活动。 Continue Reading 哪些条款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产生影响

作者:张守志 陈思宇 程晓燕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争议解决

近年来,有关石化产品、钢材托盘贸易的纠纷大量爆发,而且通常是系列案件,具有争议金额大、参与主体多、流程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等特点,有的甚至涉及刑事程序。当事人在面临复杂的案情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着手应对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多起托盘业务诉讼经验,围绕“托盘业务的类型”、“最高法院的认识”、“当事人的处境和应对建议”三个方面来探讨。 Continue Reading 贸易还是融资?——浅谈托盘贸易纠纷解决之道

By George Zhao and Dai Mu   King & Wood Mallesons’ M&A Group

In China, the new energy automobiles (NEAs) are currently defined as vehicles utilizing advanced technical know-how, new technologies and new structures, which use unconventional vehicle fuel as the power source (or conventional vehicle fuel but new in-vehicle power devices). The NEAs are defined as vehicles that integrate advanced technologies in power control, including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BEV, including solar energy vehicles),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s (FCEV), hydrogen engine vehicles, other new energy vehicles (e.g., efficient energy storage device and methyl ether), and products enumerated in China’s industrial policies[1]. Continue Reading Recent Development in China’s New Energy Auto Industry and M&A of Foreign Investors

作者:徐晓丹 朱钰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部

2010年6月,张女士应聘某公司(“公司”)的商务拓展专员一职,应公司要求填写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婚姻状况一栏张女士填写为未婚。随后,双方于7月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公司得知了张女士其实已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的事实。2010年12月,公司以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满,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张女士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损失。 Continue Reading 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黄建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公司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成为历史,公司监管进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新时代。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

本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监管制度继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划时代改革。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设立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股东自主协商和约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部门将更多的监管权力让渡给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大众。但是,在解读认缴登记制的同时,我们不仅要关注门槛的降低,也要正确认识新制度背景下的法律要求和规范,避免对制度和法律错误解读。 Continue Reading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误区

作者:赵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企业正常商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近年来,国家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了一系列新法规以及新标准,为了衔接这些新文件与现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并贯彻“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新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修订稿)》[1]。修订稿对现行管理规定修订的幅度较大。其中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预案编制强调简明有效

与2009年版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稿对应急预案编制进行了部分修改。首先,修订稿将原有的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修订为应急预案需要规定具体的应急组织体系。这一修改照顾到了在一些人员流动性大且具有高度安全风险的企业中,严格遵守责任落实到人的客观困难。也强调了应急组织体系本省的重要性与独立性。其次,修订稿将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加入了预案编制范围,鉴于一些大型工矿生产事故存在后续的安全隐患,对于衍生事故和次生事故的应急程序可以促使企业在实施救援抢险时更加科学、合理。此外,修订稿规定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以及应急物资清单等信息的预案附件需简洁有效,且整体预案需要与其他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同时,预案编制的内容也得到了简化,更加强调预案的实用性。 Continue Readi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规定

By king&WoodMallesons’ Compliance Group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od Safety Law (Revised Amendment)” (“Revised Amendment“) was submitted for public comment via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ficial website in June 2014. The first Amendment i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od Safety Law (“Amendment“), which was submitted to the State Council for comments in late 2013. The State Council received numerous comments and proposals and thus made further modifications to the Amendment. Compared with the Amendment, the content of the Revised Amendment is much more comprehensive, it further increases fines for food safety violations, regulates health food advertising and record management, clarifies food safety training requirements, and specifically addresses infant formula production safety, all of which reflect the growing attention paid by the state to food safety issues. This newsletter will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mendment and the Revised Amendment and the underlying rationale behind the differences: Continue Reading Revised Amendment to the PRC Food Safet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