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20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风电”)和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号”)在广州召开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金租”)创立大会。粤财控股、明阳风电和中国通号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成功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复(银监复[2016]449号),同意其在南沙自贸区筹建粤财金租,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至此,粤财金租成为广东四家金融租赁公司之一。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粤财金租成功获批在南沙自贸区筹建

作者:陈运 汪镕 梁宜萱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陈运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于此前未能明确规定的在华外资银行是否可以开展的一些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旨在促进外资银行利用自身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主要亮点

 1.承销业务

《通知》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在银监会层面没有行政许可要求,仅需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的监管要求,向银监会进行事后报告。
Continue Reading 在华外资银行的机遇来了吗?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湖(BVI)控股有限公司的美国法和中国法顾问,协助其发行7亿美元担保优先债券。此次发行的债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担保,将于2020年到期,票面利率6.00%。据彭博社数据显示,该笔交易创下2013年1月以来中国公司首次发行的最大规模高收益债券纪录。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新湖中宝完成2013年1月以来中国最大规模的高收益债券首次发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20日,金杜合伙人徐萍律师以在并购领域杰出的执业表现和广泛的客户赞誉跻身《亚洲法律杂志》(ALB)最新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十佳并购律师”。ALB通过综合调研过去一年市场重大交易、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客户以及获得重大奖项和领先排名等荣誉的执业律师,最终选定表现卓越的十位并购律师。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徐萍律师当选《亚洲法律杂志》2017年“中国十佳并购律师”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7日,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下,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恒大集团(简称“中国恒大”,股票代码:3333)作为发行人,在境外成功发行本次3年期及5年期两笔美元债券,合计募集资金达15亿美元。

此次中国恒大的海外发债项目是国际债券市场上的一次标杆性项目,创造亚洲房地产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美元债券发行记录。本次发行获得众多诸如贝莱(Blackrock)、富达(Fidelity)、威灵顿(Wellington)、安联(Allianz)、野村(Nomura)等国际知名投资机构的关注和参与,实现近5倍的超额认购,体现了国际市场对中国恒大信用和优良业绩的高度认可。中国恒大自2006年以来,已累计发行境外债规模超百亿美元。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中国恒大创亚洲房地产高收益债券市场最大规模美元债券发行

作者:张保生 何春艳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新疆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称“本案”),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新疆某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类案件因涉及股民众多、索赔金额高、专业性强,往往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引发的股民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中,金杜基于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把握,针对本案的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股民损失的答辩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这是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股民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Continue Reading 经典案例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处罚并不必然赔偿股民损失——金杜代理新疆某上市公司一审胜诉

作者:段桃 武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uan_tao根据2017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将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其中西藏由于税率优惠吸引了不少药品经销商,而安徽为全国最大的药品流通集散地。由于覆盖的医药企业多,一旦被查出税务不合规问题,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将可能面临严峻的税务风险。

“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发票使用和合规情况已成为各类税收检查、税收稽查中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医药行业“低价代理”、“挂靠走票”等传统营销模式导致药品购销领域偷逃税现象突出,尤其是假发票、虚开发票问题等较为严重,一旦被税务稽查将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继2016年对药品与医疗器械等行业查处违法受票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外,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更是将西藏、安徽等地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作为全国税务稽查重点。
Continue Reading 当“两票制”遇到“营改增”: 医药行业如何防范发票合规风险?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律所服务方式。在面对愈加激烈的同行竞争时,律所期待法律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使自身和其他竞争者区别开来,展现更为灵活、商务、以客户为中心的一面。同时,法律信息技术文化也正在顺应商业竞争而转变,灵活化的进程、直观的应用和综合的系统拓宽了律所与客户的协作渠道,拉近了二者间的距离。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信息技术的综合使用在律所的工作中越来越重要。
Continue Reading 综合信息技术推动法律服务革新

作者:刘郁武 李欣宇 刁维俣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_yuwu (1)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特许经营事宜,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经常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例如,常见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的范畴。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2]。 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Continue Reading “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是否可以仲裁?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股团队

在我国海关稽查业务中,海关会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会被移送至海关缉私部门,追究企业以及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海关在稽查过程中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时,总有当事人会出现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说偏、说少或说错的情况。比如,在海关稽查阶段,有些企业负责人考虑到为了今后继续做进出口业务,为了尽快完成海关稽查,在没有了解公司是否有无海关质疑的情况,草率确认存在问题,或是以为海关稽查只是处罚单位的钱了事,便采取尽量少说的态度处理,到了刑事诉讼阶段才恍然大悟很多信息的重要性、后悔当初的错误做法。

从法律角度上讲,海关缉私部门对于海关稽查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这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呢?
Continue Reading 海关稽查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