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基金业有多项令人鼓舞的政策相继落地。本文总结关于为私募股权基金订立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以及将授予合资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资助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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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争议解决(六):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如何解除?
契约型基金的非常态退出往往涉及到基金合同的解除。如果因管理人根本违约,投资人解除基金合同似乎相对容易理解。但,如果管理人违约情节轻微,甚至没有违约,纯系底层投资风险导致投资退出的困难,投资人可以要求解除基金合同吗?或者甚至说,在基金合同尚未到期,底层到期履行与否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投资人有可能解除基金合同吗?本文就围绕这些议题,和您探讨一二,并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留待下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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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说金融:管管管管管什么——管理人责任的典型争议及民事裁判规则
在金融资管业务领域,管理人的角色不可或缺,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均可以担任管理人,承担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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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基金投资做反垄断申报了吗?
在众多的私募投资交易中一个常常被基金投资人忽视的问题就是私募基金的投资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通常投资人会认为私募基金是单纯的财务投资人,既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运营,自身也不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关或相似的业务,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似乎与垄断没有丝毫的关系,而就私募投资进行反垄断申报更是画蛇添足之举。但在法律层面上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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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遇见独角兽丨上市公司和它的小伙伴PE基金
“金杜遇见独角兽”是我们新近推出的专栏,将定期发布跟“独角兽”相关的各种专业、前沿的观点述评与行业观察。继上期推出“网络游戏热点法律问题系列问答”后,本期我们推出“独角兽捕手修炼手册”——高度浓缩投资过程中的真正风险点,以及如何把握那些来之不易的投资机会。我们将全部采用清单形式,严格限制清单条数和字数,希望让你在最短时间内有最大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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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成功设立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期,聚力创新产业金融融合发展工作推进会暨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简称“苏州基金”)设立仪式在苏州市政府成功举行,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沈志栋主持会议。该基金总规模500亿元,首期规模120亿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国家新兴产业政策为导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先进设备制造与物联网、消费升级与文化。基金出资由招商银行、江苏银行、苏州国发集团以及管理公司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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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的“第三国通行权”
作者: Nathalie Duguay, Tim Dolan, Ed Hall 及 Christian Schatz 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国及伦敦分所
尚存争议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对在欧盟境内经营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并向经充分授权且符合AIFMD严格规定的管理人授予 “通行权”,使其可以在欧盟28个成员国管理和向专业投资人销售基金。获得“通行权”并不意味着通行无阻,例如,很多国家要求,使用通行权在该国境内销售基金前,管理人须首先注册并支付费用。但是,对于希望获得欧盟各成员国投资人资金的管理人,通行权无疑使募资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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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基金在华投资的新时代
作者:江竞竞 王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其中的改革亮点为对于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适用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同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制度,并拟与《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同时生效。
上述《决定》和《暂行办法》的生效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国际基金在华投资,主要体现在国际基金在华直接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华投资、以及国际基金与境内人民币基金的平行投资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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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互认基金外汇政策落地
亚洲基金互通:谁将成为亚洲的卢森堡?
作者:Suzanne Gib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亚洲零售投资基金市场正经历重大变革带来的阵痛,市场上出现了两大新的跨境亚洲互通机制以及香港与中国内地重大互认安排。
东盟共同投资计划框架 (ASEAN CIS Framework) 现已达成,旨在推动共同投资计划跨境交易。
如今,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基金经理可以将本国符合条件的基金出售给这三个国家的散户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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