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洗礼之下,海关统筹推进口岸疫情防控和促进外贸稳增长,行政执法随着国内外抗疫历程发展和贸易格局演进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外汇业务组持续关注海关行政执法的情况,并对2020年上海海关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及数据从不同维度进行梳理和解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对企业进出口合规制度建设、海关调查对应等提供更为精准和落地的建议,以期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海关专业法律服务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Continue Reading “数”说海关行政处罚——2020年度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大数据解析
“默”守成规——协同行为反垄断处罚第一案
作者: 宁宣凤 尹冉冉 吴涵 赵泱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6年7月27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三份处罚决定书,对三家药企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260余万元。
涉案的三家药企分别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信谊”)及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常四”),均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生产及供应商。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国家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仅有四家,而实际在产的也只有本案中被处罚的三家企业。根据发改委处罚决定,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反垄断法下财产性处罚的新规和突破
在业界的广泛期待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我国近年来反垄断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强的背景下,通过指南的形式总结经验、统一标准是大势所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对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这两项财产性处罚措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计算方法,因此,本指南对此处执法细节的具体规定将使经营者得以更准确地评估自我风险、理解执法尺度,符合处罚惩戒和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应有之义。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中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组
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而就在一个多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 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两个举措表明了中国已经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