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通常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将国外合法生产的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中国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在该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在平行进口的产品系在国外合法生产的正品的情况下,平行进口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Continue Reading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尘埃落定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日,卡尔康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简称“美国高通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取得与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高通”)之间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判决,初战告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高院”)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相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Continue Reading 金杜代表美国高通等赢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作者:党喆 贺诗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dang_zhe2016年12月30日,迪尔公司(Deere & Company, 美国)及其在华子公司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迪尔中国公司)在金杜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获得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胜诉判决。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迪尔公司第7和12类上的“JOHN DEERE”、第7类上的“约翰.迪尔”三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五百万元惩罚性赔偿和三十六万余元合理支出的请求。在2017年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周年新闻发布会中,本案被评为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类”典型案例。
Continue Reading 驰名商标保护不只限于“跨类”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yin_hazel一、修法最新动态

继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11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相关报道,修订稿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补充了打击商业贿赂、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和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和处罚力度。  然而,对于此前颇具争议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报道中却未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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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相文作者:刘相文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Continue Reading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之法律评析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事务

广东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大健康公司,诉称大健康公司使用广告语“怕上火就喝王老吉”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类型新颖,虽涉及广告语,却不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金杜律师团队代理大健康公司参加了开庭审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论证了大健康公司使用该广告语的正当性,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广告语不正当竞争案的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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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静 张海若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201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简称“新闻发布稿”)。在《新闻发布稿》中,最高院首次公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案件号:[2012]闽民终字第819号)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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