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英文全称是“Multi-Channel Network”,本身指的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通过将各种内容联合起来,在制作、交互推广、合作管理、规范运营和资本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在我国,MCN机构在直播营销、自媒体账号领域最为活跃,通常作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日常业务范围涵盖了网红筛选和孵化、内容开发、自我内容平台技术性支持、用户管理、平台资源对接、活动运营、商业化变现和合作、IP的开发等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MCN机构作为互联网播出平台和KOL之间的链接和桥梁,对于网络播出内容的影响力不容小觑。2021年8月30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最新颁布实施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并在后续的解读中指出,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我国现阶段的管理体系下对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监管空白。 《管理办法》作为针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明确并细化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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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如何应对美国长臂管辖
作者:郭欢、Meg Utterback、陈起超、董梦、刘学朋、王丹(公司业务部)


在拜登政府的执政下,近期美国各联邦行政部门动态不断,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等都相继宣布要加强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办公室高级成员John Carlin于10月6日对白领辩护律师发表讲话时称,司法部将投入新的资源和工具,打击境内外企业及其高管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不当行为,同时将“加倍”致力于对白领犯罪的执法;美国财政部于10月18日发布了《2021年制裁审查报告》,进一步肯定了经济制裁措施对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的作用;商务部也于10月21日公布了拟针对网络安全的出口管制新规则(目前该规则正在公众意见收集期)。同时,拜登政府也不断扩大美国国际影响力,通过寻求盟友协助、试图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并且不断利用美国惯用的“长臂管辖”制裁“竞争对手”,这些都将成为未来中国企业及高管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尤其是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寻求盟友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针对白领犯罪的相关执法,或将成为美国通过长臂管辖原则打击外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的新焦点。
私募基金实践(四)——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
作者:胡耀华 张越(公司业务部)

知情权是投资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一点不论是在公开证券市场,还是在私募股权投资,抑或是在私募基金中,都是如此。特别是在私募基金中,管理人实际负责私募基金的募集和运作,私募基金和投资项目的信息都掌握在管理人手中,为缓和投资人和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私募基金的合规运作,管理人必须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多少?如何披露?信息披露合规的边界在哪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时刻面临着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本文介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在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合规要求,以期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网络货运的阿喀琉斯之踵—虚开认定本源初探
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 骆盼(合规业务部)

X公司(“X平台”)是一家物流平台企业,是交通部认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并在2020年申请取得了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主要业务模式为:X公司自身不拥有货运人员和车辆,而是建立并运营了某网络货运APP,托运方和个人车主(或具有调配货车资源能力的第三方调度、车队长等)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APP上发布或对接需求,双方就运输价格达成一致后,由X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方签署一份运输服务协议,再与个人车主(或调度、车队长)签署一份运输服务协议,最终由个人车主实际承运货物。X平台根据实际承运人与托运方商定收取的实际运费,X平台向托运方收取实际运费和服务费(按照运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后,向实际承运人支付实际运费。在实际运作中,运费的支付可能因为经营需要存在代收代付或者垫付的情况。在运输完成后,X平台根据从交通运输部门获取的轨迹资料和各方进行结算并开具业务发票。
洞悉变化,看明趋势——解读《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以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已经于2021年10月19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是在2020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就此前一稿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针对本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我国强化反垄断执法的大背景下,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可能会加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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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 ——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1年10月刊)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关于公布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251号令”),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51号令实施后,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37号令”)同时废止。
现就251号令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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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从保险公司视角解析
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21年10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在2021年6月17日公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继控股股东、控制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财务II类股东、财务I类股东、主要股东等股东的监管分类后,银保监会在《监管办法》中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用以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应对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银行保险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而造成的监管不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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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再度入选《亚洲法律杂志》 “2021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
2021年10月21日,《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榜单,金杜律师事务所在“非长三角地区本地律所(长三角地区业务)” 类别中入选。此次是金杜继入选“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华南地区 ”排名后,又一次入选“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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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纠纷(十)丨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可以不受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吗?
前言
我国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主体主要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规避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为矿山企业投资权益(包括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合同,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对于此类交易安排,应如何认定当事人转让行为的性质,即转让的到底是矿山企业的投资权益还是矿业权?尤为重要的是,在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对该些问题的梳理和总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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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交易的不止是寂寞?
近些年来,随着非同质化代币即NFT的出现及接连不断的新闻,其愈发走入大众视野,而最先走进NFT市场的便是艺术品。
2021年3月11日,随着一声落槌响起,佳士得首次拍卖NFT艺术品便以6930万美元成交(约4.5亿人民币)。在此之后,巨额的NFT艺术品交易不断涌现,NFT(英文全称“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称为“非同质化代币”),率先在艺术品领域“开花”,人们期待着NFT可以“结果”进而发挥出超越比特币等同质化代币的实质性作用。更有人提出NFT有望在未来成为最近热门的“元宇宙(Metaverse)”中资产数字化流转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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