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庞展画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2015年、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在环境管理方面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和污染物超标排放,如2015年,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的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因未批先建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上市公司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则曾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被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Continue Reading 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关于上市公司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

作者:吴青 庞展画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2015年、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就因硝化池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被宁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6年11月进行了行政处罚。另外,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也都曾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因项目未批先建被行政处罚过。
Continue Reading 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关于中央企业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一、2015年以来,中国的环境立法、环境政策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成效显著

在环境立法方面,2015年《环保法》实施,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法律规定,为推动当前的重污染天气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环境政策方面,继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后,2015年、2016年国务院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十条”),对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作出了总体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并于2015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绘制了蓝图。
Continue Reading 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央企及上市公司应在履行法定环境义务方面做好表率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7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2016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17年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李克强总理肯定了2016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取得的新进展,但同时也提到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区严重雾霾频发,治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报告明确指出,2017年我国将守住环境保护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在报告所提出的九大工作任务中,有五大任务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李克强总理还强调,2017年,我国必须科学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Continue Reading 从政府工作报告看企业2017年环保合规工作重点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飞机融资业务团队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于2017年3月3日发布《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7]27号)(以下称“通知”),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民航局现行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7号)废止。
Continue Reading 民航局松绑通用航空引进审批流程

作者:王小刚(合伙人)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上期介绍到财务机构项下的第二个分类:存款机构。本期延续上期的内容,继续介绍财务机构项下的第三个分类: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投资实体

投资实体指满足以下任一项的实体:

(a)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一项或多项以下受规管活动法团(corporation):

  • 证券交易;
  • 期货合约买卖;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资产管理;

Continue Reading CRS – 香港本地立法对高净值客户海外资产配置的意义 (二)

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金晓甜  王诗笋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peng_kate前言

近年来随着反垄断领域执法力度日益加大,竞争者之间直接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的违法成本和风险愈来愈高,信息交换开始被更多企业用于促成垄断协议的达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并未就竞争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做出明文规制,但根据执法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且市场行为具有一致性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其他协同行为”。[1]

但是,实践中,当供销双方或母子公司之间同时互为竞争者等情形下,经营者之间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对方的价格、产量、销量、客户以及未来商业计划等相关的敏感信息。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不能引发《反垄断法》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又需要一定程度上披露上述信息,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是企业持续面临的一个疑问。
Continue Reading “防微杜渐”,避开信息交换的“雷区”

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李沅珊  高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peng_kate前言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就纵向垄断协议只明确规定了RPM(即“维持转售价格”)一种违法形式,过去在第十四条项下的反垄断执法都只涉及RPM问题。随着反垄断法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安排越来越受到竞争执法机构的关注,针对RPM以外的纵向安排的执法逐渐提上日程。

在2016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家发改委列举了汽车行业可能受《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制的除RPM外的其他纵向安排[1]。此外,在发改委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工商总局2016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中,也要求对RPM以外的一些纵向安排进行规制。而独家安排作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纵向安排,在上述指南草案中均受到了关注。以下我们将结合欧盟的规定,对独家安排在第十四条下的反垄断风险进行介绍。
Continue Reading “独家”安排的纵向规制

本文转载自《法制日报》  作者:刘子阳   照片:王建军 摄

个人简介

王俊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法学博士。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顾问。
Continue Reading 王俊峰:一个法律人的三重身份

作者:李中圣  张晓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li_zhongsheng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Continue Reading 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