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居全 宋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自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称为广东省内第一部综合性的职工权益保障法规,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具体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的地方性法规[1]。《条例》的出台是劳动立法地方化的一个体现,适用于汕头经济特区内,以下将挑选《条例》的部分要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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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膺昊 苏萌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通常可以取得东道国政府出具的保函,这对于取得融资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融资主体可以依赖保函的主权信用评级。但对于银行来说,仍需要对主权担保的条款谨慎分析,特别是需要关注保函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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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慧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在
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常常见到孕期女员工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就诊或休养,但并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甚至有可能为了获得休假批准而提交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关的法院判决书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些应对思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78号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对待怀孕女员工不应过于严苛。该案中,A公司认为其女员工甲于2013年6月内旷工4天,根据《员工手册》中“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属于严重过失,立即解聘”的规定,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甲辩称,四天未到岗系因怀孕至医院检查,并已履行请假手续,并非旷工。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请假手续(包括所提交的无医院公章的假条是否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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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5年10月26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专业团队的协助下,成功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码为1508)。中再集团本次全球新股发售股份共计超过57.69亿股H股(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其中约90%的股份为国际发售,剩余约10%的股份为香港公开发售,发售价为每股H股2.70港元,共募集约156亿港元。
中再集团是再保险保费规模亚洲最大、全球第八的综合性再保险集团。中再集团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本土再保险集团此次完成香港上市是中国保险业向国际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金杜在该项目中担任发行人中国律师,全程参与了中再集团H股上市各项工作。项目负责合伙人为杨小蕾律师、袁敏律师以及李元媛律师。
至此,金杜已先后成功协助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保险公司完成上市项目。
作者:James Walsh Manuela Finger, LL.M.
在
可能影响数千家公司的一项判决中,欧洲法院裁决,所谓的“安全港协议”(即允许在美国与欧洲间进行数据传输的一项协定)无效。欧洲的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美国政府机构可获取个人数据,因此个人数据在美国并未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脸谱或谷歌等公司不可再基于欧洲委员会(“欧委会”)2000年7月26日做出的“安全港决议”将个人数据传送至位于美国的服务器。昨日,欧洲法院宣布欧委会的决议无效,原因之一是安全港决议使美国公共机构得以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欧委会没有援引美国境内限制该等侵权的任何规则,也没有援引任何对该等侵权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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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是海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最近我们处理的一个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希望通过以下简单分析,分享我们的体会。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知名大型企业集团境外A公司在华设立B工厂,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B工厂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利用一般贸易方式从A直接购买、进口或通过A从境外C公司购买并进口汽车零部件,针对从A公司进口的一部分零部件,B工厂检查并包装后,直接转卖给国内其他厂商,其余从A公司进口的零部件以及从C公司进口的全部零部件,由B公司进行加工、组装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B工厂分别与A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B工厂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5%向A公司、按照净销售额的3%向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近期,属于一般信用企业的B工厂为了提高效率、享受更便捷的通关政策,向所属海关申请成为一般认证企业,而当地海关在进行认证审查时,发现B工厂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质疑该特许权使用费因与进口零部件相关,要求B工厂就过去三年向A和C两公司支付的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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