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立泰”)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股份项目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9.5亿元。2020年9月,信立泰引入凯雷投资集团(简称“凯雷”,The Carlyle Group Inc.)战略投资,完成项目交割。
Continue Reading 信立泰通过QFII引入凯雷战略投资及非公开发行项目获证监会批准

2020年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在此之后,一系列配套法规也相继出台。2020年年底,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告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也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固体废物的进口将成为历史。
Continue Reading 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1年2月刊)

我们通过“聚焦新能源”专栏前几期的文章为大家介绍了风光电新能源项目用地的基本原则以及电价与补贴的相关政策,简要勾勒出了新能源项目用地、电价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实践中,投资人、发电企业除了关注项目合规问题,通常还十分关心项目的收益成本问题。与项目成本息息相关的,除了技术成本、建设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的路径规划及相关政策设计。特别是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光伏列阵区占地面积较大,占用土地类型多涉及一般农用地、林地、草地,从而可能产生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否缴纳、何时缴纳、按照如何标准缴纳等影响项目收益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新能源项目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Continue Reading 新能源项目的两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土地使用税篇

作者:陈天华 山本雄一郎 马啸驰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常用的公司形式[1],具有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发行股份等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特点。株式会社有“大公司”[2]及“中小公司”的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不同之处。

鉴于在日本的外资企业以中小公司为主,本文将围绕中小公司的治理结构,对株式会社的治理结构等基本知识进行梳理,并就外国公司在管理其日本子公司时需要注意的实际问题进行说明。Continue Reading 日本株式会社的治理结构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业务领域负责人透露了券商跨境业务下一步变化的方向,内容包括继续推进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工作,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试点(“试点”),制定试点规则,合理确定跨境额度、业务种类、资金管理等,支持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发挥证券公司对外汇市场的积极作用。这一信息引发了资本市场的想象以及中概券商股大幅上涨。
Continue Reading 关于试点境内券商跨境业务新机遇的展望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为“档案信息化建设”单设了一个章节,首次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Continue Reading 律师证券业务工作底稿的电子化

“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港澳居民个人”)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内地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格理财产品。
Continue Reading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重点环节与政策期待

作者:吴青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我们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探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如何才能“更环保”。之后的三年间,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废法都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三部法律对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公开都增加了新的规定。另外,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1]

鉴于相关法律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了新义务,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对涉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了梳理(具体见附表),并就相关内容摘要如下。Continue Reading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合规要求摘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策略在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使自身陷入了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的大量争议,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类争议即为“保密协议”争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守志律师团队曾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1]一文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并就仲裁案件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相应建议。作为对《“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的补充,本文旨在对近年来“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中出现的新的争议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