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组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通知,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反馈。本次意见征即截止至2011年12月23日,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Continue Reading 中国细化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组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通知,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反馈。本次意见征即截止至2011年12月23日,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Continue Reading 中国细化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拆迁引发的矛盾愈发突出,这已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要求,国务院启动了对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旧条例”)(1)的修法程序,并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
与旧条例相比,此次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是明确了补偿标准市场化、征收程序透明化、公共利益明晰化、强制征收司法化等新制度、新原则,虽然还有不少值得探讨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新条例已有明显的进步以及不少的亮点。新条例在规范公权、保护私权方面有了突破,是一部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水平的行政法规。本文将对新条例的一些主要变化和亮点作简要说明。Continue Reading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组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25日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规定》即是在证监会层面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55号文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Continue Reading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出台
本文分两部分刊登, 2011年10月12日金杜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刊登的了本文的第一部分。文章第二部分将继续对《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因此往往是按照装配顺序,边生产、边交付。相应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多次交货、安装和验收。从设备交货到验收,通常会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检验
设备的第一次检验通常是在到达目的港后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开箱检验。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如检验发现设备存在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买方修理、更换、补供或赔偿。如是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则需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有时,为稳妥起见,买方也会在设备生产完毕后或发货前,派员到卖方工厂或发货港对设备进行装船前预检。Continue Reading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1)第五十六条(2)、五十七条第一款(3)以及第五十八条(4)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其中,“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货物在进口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后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直至海关监管年限届满后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而特定减免税货物又根据地区、货物用途、贸易性质、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等税收政策可分为很多种类。其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货物时,可申请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但是,实践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却因对海关监管要求的不了解而违法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导致遭受海关的处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了解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关在实践中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Continue Reading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组
前言
2011年10月28日,香港联交所公布了《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咨询总结》,并通过全面修订《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制定了更高标准。发行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正式出台。
大部分修订将在2012年初陆续生效。发行人必须在首份涵盖2012年4月1日之后期间的中期报告或年报中,分别表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否遵守旧《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和新《企业管治守则》。发行人也可以选择在2012年4月1日前执行新的规定。
其中,《企业管治守则》的部分“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即上市公司选择不遵守的,需要在年报披露原因,不遵守不视同违反《上市规则》。同时,《企业管治守则》内的部分“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的强制性条文,即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不遵守视同违反《上市规则》。大小修订合计近30项,从董事会和下属委员会、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秘书相关的规定,都有修订。发行人应当注意新规定对自身的影响,并尽快开展相关的提升企业管治水平的工作。
为方便发行人参考,我们摘录了若干我们认为对发行人实务操作影响较为显著的条文,列表说明如下。其他修订则在列表后简要说明。由于各发行人情况不一,如有需要,请尽快与公司香港律师商讨。 Continue Reading 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企业管治的新规定
2011年7月22日,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修改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新增一章名为《产品销售-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的新法(以下简称“新法”)。根据该法律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盗版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假冒硬件产品和软件产品)并拒不改正的产品制造商,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其产品在华盛顿州销售或者许诺销售,都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其在美国华盛顿州被政府或其竞争者起诉,并可能因此导致货物在美国被扣押、被禁止销售、以及被判令支付赔偿金,甚至惩罚性赔偿。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虽然远在美国华盛顿州,但却对于全球所有向美国出口的制造业企业均有影响。中国被视为“世界工厂”而美国又是“中国制造”产品的最大出口市场,众多的中国制造企业均应注意该法案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避免由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假冒盗版IT产品导致向美国出口受阻并引发其他法律风险。Continue Reading 使用盗版软件将可能导致在美国被诉 – 评美国华盛顿州新修订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在中国大陆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用于商场、超市的服务商标可否获得注册保护以及是否应在国际分类第35类注册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
反对者认为,商标局曾于2004年8月13日在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批复》”)中已明确澄清第35类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服务不属于该类别。‘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显而易见,按照此《批复》,百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批发、零售企业即使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注册其商标,也不能得到中国《商标法》的有效保护。Continue Reading 第 35 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等服务
本文分两部分刊登, 2011年10月31日金杜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刊登的了本文的第一部分。文章第二部分将继续对《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制度及实践》进行解读。
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相对于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更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握手言和、消除纷争,同时也可以克服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的弊端,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优势。
首先,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仲裁和法院的调解中,法官和仲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仍然多以刚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而在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中,适用的规则就更加灵活。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Continue Reading 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制度及实践(二)
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以及法院和仲裁调解之外的其他调解。法院调解与仲裁调解有很多共同之处,他们均依托于规范的机构和严格的程序,其调解协议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加之仲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两者往往可以合称为“司法体系下的调解”。与之相对,法院和仲裁程序之外还存在着很多其他形式的调解,有效解决了大量的纠纷,大大减轻了诉讼和仲裁的压力,可以统称为“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且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它既包括在专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也包括没有调解机构参与的调解。处理的争议既可以是民事的,商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包括以下几大特征:第一,自愿性。当事人将自己的争议交由自己选择的第三方处理,而且纠纷的范围和内容均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的。调解员必须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得有任何的勉强和强迫。第二, 独立性。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独立存在,不附属于任何其他程序。第三,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第四,调解的结果不影响当事人以其他公力救济的方式寻求争端解决。Continue Reading 非司法体系下的调解制度及实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