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第九期《跨境》,《跨境》是我们对全球范围内国际仲裁发展的定期评论。在本期中,我们庆祝即将在悉尼举行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A)大会,会议的主题为“演进与适应:国际仲裁的未来。”受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启发,我们将在本期《跨境》中探究国际仲裁是如何适应以及将如何持续适应全球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还将分析中国近期的发展情况以及这些发展会如何影响中国在解决涉及中方当事人的争议中的作用,特别是那些响应一带一路倡议(BRI)“走出去”的中方当事人。此外,我们还将讨论中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进行国际仲裁的增长趋势以及对国际仲裁可能产生的法律、实践、以及文化的影响。我们也回顾了近期有关仲裁成本的裁决以及仲裁机构针对透明度采取的新措施,并预测2018年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仲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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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Resolution
一边熬夜看球,一边说说运动员的商品化权
俄罗斯世界杯开赛了,球迷们今夏不寂寞,烤串儿花毛与啤酒,一样都不能少! 若论体育产业中最闪光的从业人员,非运动员莫属,知名运动员的一举一动总是能引起巨大的关注。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运动员身上所凝聚的商业价值更是日益高涨,如何进行开发和保护亟待解决。作为体育法律人,我们想跟着大家一边看球,一边探讨探讨运动员商品化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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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资管法律主题月丨大资管问答(三)
(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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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程纠纷 | 功守道:建设施工合同效力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博弈
我国《合同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其后最高院又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相关条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仍显模糊,判例观点亦多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从施工合同效力与受偿客体等角度出发,就承包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演绎出一轮轮现实版的攻守道。甚至,双方的博弈早在建设施工合同签署之初即开始展开,如合同约定承包人放弃该项法定优先权,但该等约定是否有效?这又在双方产生诉讼后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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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挂牌指南要点解读
2018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布了《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挂牌条件指南》”)及《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南》”,与《挂牌条件指南》合称为“《指南》”),就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的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制定了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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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通道业务中管理人的责任风险和应对
目前,通道业务在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中占有一定比例。《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进一步引发了关于通道业务中相关合同效力、管理人(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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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程纠纷 | 如何认定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项下委托人对第三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委托代建是指项目业主自身不组织实施建设工作,而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相应管理,并组织实施建设的行为。工程代建制度在实务中广泛存在,尤其在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较为常见。在我国,关于工程代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实践中对于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别是与一般委托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区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由此也导致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代建单位需对施工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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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名股实债的裁判规则
作者:雷继平 李昕倩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所谓“名股实债”,按基金业协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下的定义,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对这类名实不符的交易安排,司法裁判的立场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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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所涉变相担保问题评析及建议
作者:赵显龙、林嘉、张漠、陈俊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引言
近几年来国内资管业务发展迅速,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在设计资管产品时往往尽可能地要求被投资者提供各类增信措施,进而除抵押、质押、保证等常见的担保形式之外,各类变相担保措施不断涌现,并陆续接受司法审判和检验。为此,我们立足于已有的争议解决实务经验,对资管产品中较为特别的两类变相担保措施予以简要总结和评析,以期协助各方了解该等变相担保措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诉讼风险,同时反思相关资管产品的结构设计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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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纠纷:已经转让收益权的股权能否出质?
作者:雷继平 王巍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资管产品中有一类交易结构较为常见,即资管产品受让融资方转让的股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到期后,融资方再以相应价格回购该股权收益权,即俗称股权收益权转让及远期回购。在该结构中,一般融资方在转让股权收益权时,还会将对应的股权质押给资管产品,为到期回购股权收益权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简如下图)。这种股权质押的效力是否存在瑕疵,有必要做一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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