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至此,新的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尘埃落定,并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自2010年制定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变化和调整,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海关总署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分类管理办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下面将对《信用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相关图示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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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刚 苏萌 张梦瑜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liu_zhigang2014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与中航证券正式签署财务顾问协议,聘请中航证券担任独家全球协调人和财务顾问,为其发行不超过15亿美元的伊斯兰债券(Sukuk),期限不超过5年,这将是中国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伊斯兰主权债券。伊斯兰债券是新兴的伊斯兰金融产品,伊斯兰金融如同戴着面纱的穆斯林,与传统金融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充满着神秘的吸引力,在金融市场动荡的环境下,伊斯兰金融的稳定性和基于真实交易的特点让其逐渐成为投资者的新宠,被誉为环球金融的新大陆。了解、研究伊斯兰金融对于我们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开发新业务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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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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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eng_ya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到现在,虽然曾经出现不少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案件,但随着发展的逐步成熟,特别是在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互联网金融不得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红线后,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十分注意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上尽可能地避免触碰红线。其中,P2P网贷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公司”)尤其注意自我定位为仅提供中介服务,并避免产生平台环节资金池。

然而,在实际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这一态势竟衍生出意想不到的另一方面问题:平台公司为完全定位为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协议安排中很少约定其一旦垫资后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公司追索;并且平台为避免产生资金池,还会安排第三方作为收付主体实现资金流转(类似交易安排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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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进 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xiong_jin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趋势概览

无论从投资总量的增长趋势、国别和产业多元化以及交易的复杂化还是从监管的发展来看,2014年毫无疑问都是中国海外投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1——9月份,中国对外投资已经达到849.2亿美元[1],全年对外投资可能超过或者接近1200亿美元,因此将接近或者是超过同年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大陆的直接投资。[2] 这意味着中国将完成从过去的净资本输入国向“世界投资人”的角色转变。此外,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较以往更加多元化,除了英美两个“资深”发达国家外,澳、法、德等经济体也吸引了中国企业的大量投资,中国企业也广泛涉足中亚、拉美以及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对各国家相关行业的投资也各有侧重;投资领域更加多元化、行业构成更加齐全,从传统能源矿业一枝独大逐步向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TMT(科技/媒体/通信)、农业等多个领域拓展,新能源、医疗卫生以及文化娱乐也占据了一定投资规模,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投资主体的结构逐渐优化,从以前国企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到现在私营企业在投资项目数量上赶超国企,投资金额差距慢慢缩小的态势;交易的结构日趋复杂化,中国投资者日趋成熟并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交易和融资安排;对外投资监管大幅松绑,国务院、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以及证监会在今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境外投资相关的方面的法规政策[3],进一步简化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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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的推开,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并有序推进,在此背景下,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应如何发展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我们的看法是:
Continue Reading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展望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4年12月30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发布的公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中国”)在金杜大力协助下将通过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汇元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项目”)。该项目是首单外资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该项目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Continue Reading 金杜成功协助汇丰中国发行首单外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作者:张保生 周伟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行政和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争议解决制度探索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对于灵活行政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背景

证券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Continue Reading 证券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26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于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了“金•睿”资管沙龙第一期午餐交流会。

“金•睿”资管沙龙是金杜律师事务所结合新型金融业务发展的需求,为广大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私人理财业务等主体度身打造的客户交流平台,旨在以与客户当面交流的方式,讨论最前沿的市场热点话题和操作实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将金杜在资管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分享给众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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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炎 段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zhao_yan段桃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按20%的税率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应对股权转让新形式的不断涌现和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颁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67号公告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将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情形。个人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1]、转让限售股[2],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该公告。
Continue Reading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