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孙兴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

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举这两个栗子就够了

作者:Joanne Strain、Parnika Chaturvedi King & Wood Mallesons’ Dubai office

仲裁协议经常会设定仲裁前置条件,要求双方依次进行调解、诚意谈判和/或其他类似机制后方可提起仲裁。

尽管这些条件的初衷很好,即促使双方在启动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前冷静下来,以避免在仲裁程序上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但是往往争议已经产生时,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常常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前置条件可能会成为令人头疼的事情:合规至关重要(因为违规对于任何法律程序均后果严重),但是关于前置条件的条款可能模糊不清。

由于阿联酋既是“一带一路”的商业口岸又是其投资来源,投资者应谨慎起草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以免受到繁重的仲裁前置条件的约束。 Continue Reading 海湾国家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仲裁前置条件

By Joanne Strain, Parnika Chaturvedi King & Wood Mallesons’ Dubai offic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frequently impose preconditions to arbitration, requiring the parties to engage in a sequential combination of mediation, conciliation, good faith negotiations, and/or other such mechanisms, prior to initiating arbitration.

While often well intended, so as to cause the parties to pause before initiating form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potentially avoid unnecessary costs and time on proceedings, all too often, by the point a dispute has materialised, formal dispute resolution is the only answer.

In those circumstances, the pre-conditions can become a headache: compliance is vital (as failure could be fatal to any proceedings) but the terms of pre-conditions can be vague. Continue Reading Waterfalls in the Gulf: Pre-conditions to arbitration

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移动互联的时代,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通道与平台。然而,企业在社交媒体官方账号的运营过程中,往往对版权问题不够重视。同时社交媒体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根据腾讯公司2016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微信公众平台中知识产权投诉超过1.3万件,其中著作权投诉占比超过4成[1]。除此之外,版权诉讼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近日,腾讯公司因未经授权在微信企业账户及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使用了9张视觉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索赔人民币18万元,法院最终判赔人民币4万元,引发不小争议[2]。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作为国内领先图片提供商视觉中国也将目光锁定在各大社交平台,对企业的版权侵权行为发起攻击。那么企业在社交媒体上运营官方账号的过程中,往往会误踩哪些版权雷区? Continue Reading 我司公众号内容会侵权吗?四个社交媒体版权雷区不可不知

作者:  段桃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3月1日,《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旨在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实际上,两法衔接并非最近才出现的新鲜事物,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已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在随后的实践中,多个国务院部门、省市在不同的业务领域或地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制定了很多细化执行文件。本文在《办法》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接触较多的税务领域两法衔接实例,对两法衔接的特点及趋势作一简要分析。 Continue Reading 1+1>2的初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简析

作者:关峰 朱嘉寅 唐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上一次的推送中,我们主要分析了债券兑付纠纷中如何建立并优化管辖的问题,本次专题将延续上一专题的内容,进一步讨论在债券兑付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的一次分离:债券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8条第1款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必要性。[1]与此同时,第52条规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2]《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5.9条规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3]就措辞而言,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职责”转变为更加明确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中为受托管理人设定的义务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因此,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存疑。 Continue Reading 公司债券司法实践常见问题二:债券兑付纠纷中的诉讼主体

作者:宁宣凤  杨楠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7月13日,工信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废止了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旧版《办法》(“旧《办法》”)。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亮点和改进:

第一,适应现实,对电信业务的申请程序做了部分简化、调整,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第二,改革部分不利于电信业务和市场发展的现行规定,进一步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建立若干项新机制,加强对电信业务日常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本文第一时间对新《办法》最值得关注之处予以梳理、评析,以供广大意图或已经开展电信业务的企业参考。 Continue Reading “新”电信业务办法:更简、更活、更规范

作者:莫里斯 & 麓伯

自2017年以来,证监会继续严把IPO审核质量关,强调落实信息披露事项,在证监会要求申报公司完全披露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关联信息这点上显得尤为突出。对应到审核实践中会涉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穿透计算后是否还满足政策要求的200人界定范围,以及是否已经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等多项具体情形,监管机构对于申报公司及其关联人信息的穿透核查已成为各项股权投资项目审核的基本要求。由于针对不同的股权投资项目,“穿透核查”存在不同的“穿透”方式和“核查”要求,此次理脉将通过对当前涉及穿透核查的法规政策和反馈意见进行梳理,以穿透核查专题的形式做说明,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Continue Reading 穿透核查问题系列之pre-IPO投资项目研究

By Wu Wei, Zhu Yuanyuan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The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 is a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at aims to bring financial support to infrastructure building in Asia. Certainly, AIIB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Belt and Road related projects.

Since its founding on December 25th, 2015, the AIIB has approved nine financing projects with a total commitment of $1.7 billion. The AIIB will continue to expand its operations by  additional investments in the near future.  Continue Reading Joining the AIIB Projects—What You Must Know about Affiliated Debarment and Cross-Debarment

作者:Christian Cornett(合伙人),Sandra Link(合伙人),Tilmann-Becker(顾问) 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

“自2017年起,全球开始出现各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一些已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采取改变措施,欧盟外国投资委员会也正在考虑就外国投资具有战略意义的欧洲目标公司实行新的审查制度。同时,中国投资者收购一些德国目标公司(如,美的收购库卡)引发了德国媒体的激烈讨论,几个月后德国将举行总统选举,德国经济部长也决定开始行动,首先就要收紧关于外国投资控制的行政审查程序。本文即讨论了审查程序改变所带来的挑战。” Continue Reading 解读德国外商投资监管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