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资深律师,与初、中级律师不同,除了继续提高自己的律师业务能力外,也需要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市场开发能力,并决定是否要向合伙人方向发展。因此,资深律师群体目前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情商。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我认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真诚,不要媚上欺下,而应当一视同仁。

在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要想比较容易的成功,其实应当要平等对待你身边所有的人,因为你不知道谁会给你带来客户或其他业务机会,他或她很有可能是你的秘书,甚至是实习生。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口碑,需要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员之间进行传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行业特色:说白了,我们从事的是服务行业,服务于我们的客户。 Continue Reading 为资深律师的“下一站”做好准备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于2014年10月31日成功发行4亿股境内优先股,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成为我国推行优先股试点后,首家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于2014年11月2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农业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优先股发行。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境内首单优先股发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Continue Reading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资管新政”打开混业经营之门

2012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后又在10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试点办法》。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证券、保险、期货、银行四大金融行业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真正实现了混业经营,“大资管”时代来临。多种类型的金融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财富理财计划、信托投资计划等,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Continue Reading “大资管”背景下银行通道业务风险思考

作者:Paul Schroder 熊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多数非洲国家尚未试图对来源于中国的投资进行监管。与之相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的资源大国都非常重视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也正因如此,我们尚未见到过任何卖方在其与投资方/买方之间的可能被非洲的监管者质疑的合同安排中,加入免受监管干预的保护机制。这与我们在其他司法辖区观察到的趋势并不一致。我们预计,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干预风险,这一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有关国家对于他国购买本国日渐减少的自然资源的态度

大多数资金极度短缺的非洲国家都非常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包括由中国官方进行的投资和对消耗性自然资源的投资。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在非洲投资的一大优势在于非洲政府并不将中国视为西方殖民者。中国还在国家层面上为非洲各国提供优惠贷款或基础设施,以换取资源特许经营权。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在非洲投资的监管

作者: 廖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Continue Reading 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

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149号文”的颁布令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工作全面市场化,由此为证券服务领域的各方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机遇。

“149号文”前,保荐机构和投资人等依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或类似的文件来判断上市公司的环保表现,“149号文”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公司的上市律师是否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律师事务所能否开展环保核查业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律所能否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业务?

By Jiang Junlu    King & Wood Mallesons’ Labor & Employment Group

Since 2000,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been responding to the call of the “going out” strategy of the State to conduct overseas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ver ten odd year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have increased noticeably in number and are considerable in scale. Howev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results were often unsatisfactory and there were even many unsuccessful cases. As for risks of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in addition to traditional political risks, financial risks, operating risks and so on, the impact of labor problems in target countries on the success of merger and acquisi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ree cases of overseas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striking a reef”, this article warns that Chinese enterprises trying to “go out” should attach full importance to labor problems in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Continue Reading Study on Labor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Outbound Strategy in China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大数据小额贷款、众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六种经营运作模式,对各项具体经营模式中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和原则,目前尚缺乏直接对应的法律依据,对此,我们拟提出若干建议,供实务中参考。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金融的民事责任风险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1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14]49号公告, 以下简称“49号文”)以及与之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前述各项合称“证券化新规”)。

 与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 以下简称“证券化旧规”)相比, 证券化新规在许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突破。由此, 我们对证券化新规的核心变化要点, 进行了如下梳理。 Continue Reading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新旧规定对比